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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部大學校院圖書館聯盟圖書館借閱辦法

更新日期 2023-12-19 09:59:46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明圖資字第1120017664號函公布 單位 圖書資訊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85年08月20日訂定
中華民國87年01月21日修訂
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修訂
中華民國91年03月13日修訂
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修訂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修訂
中華民國95年03月09日修訂
中華民國96年04月12日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修訂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文圖字第107001278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08日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明圖資字第1120017664號函公布
第一條
參與聯盟之大學校院圖書館:
大葉大學、中山醫學大學、中國醫藥大學、中臺科技大學、弘光科技大學、育達科技大學、亞洲大學、明道大學、東海大學、南開科技大學、建國科技大學、修平科技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國立聯合大學、逢甲大學、朝陽科技大學、僑光科技大學、靜宜大學、嶺東科技大學等二十五所大學校院圖書館。
(依筆畫次序排列)
第二條
申請人資格:
一、聯盟館所屬學校在職之專任教職員。
二、聯盟館所屬學校在學之學生。
第三條
開放名額:
一、甲組會員,借書證名額每學年每校 150 名為限。
二、乙組會員,借書證名額每學年每校 100 名為限。
三、丙組會員,借書證名額每學年每校 50 名為限。
第四條
讀者申辦程序:
一、先透過「中部聯盟館跨校申請管理系統」申請帳號、確認原校圖書館讀者身分,審核通過後提出跨校申請。
二、持「中部大學校院圖書館聯盟電子借書證」、服務證或學生證,親至聯盟館借還書櫃檯辦理登錄手續。〈收件時間依各館規定〉
三、憑「中部大學校院圖書館聯盟電子借書證」、服務證或學生證,向聯盟館辦理借書手續。〈於各聯盟館提供借書服務的時間內皆可前往辦理。〉
第五條
讀者借書權利有效期限:
一、借書權利有效期限一年,從當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但畢業者例外,其截止日期為每年 4 月 30 日。
二、申請人修業年級若為所屬學校規定之修業年限最後一年者,視為畢業班學生。申請人為畢業班學生者,其申請表上應加以註明,並由所屬學校圖書館簽註。有特殊情況繼續修業者,待其新學期註冊後,得憑學生證重新申辦。
三、借書權利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借書者需重新申請,申辦日期自每年 9 月 1 日起至額滿為止。
第六條
借閱圖書範圍:
限各聯盟館總館典藏已編可供外借之圖書。
第七條
借閱冊數及期限:
一、甲、乙組會員,借閱冊數五冊,借期 30 天。
二、丙組會員,借閱冊數三冊,借期 21 天。
三、不提供續借、預約服務。
第八條
其他相關規定:
一、聯盟館如有業務需要,得通知申請人提前歸還所借圖書,申請人不得異議。
二、借閱圖書逾期時,每冊逾期一日,須繳納滯還金新台幣五元。
三、聯盟館各館讀者若有欠書欠款情形,停止其申請聯盟借書證資格。
四、其他事項,比照聯盟館各館相關規則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依據「中區大學圖書館聯盟圖書借閱實施要點」訂定,並經各校行政程序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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