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0-05-26 15:22:26 |
文號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明總字第1090005591號函公布 |
單位 |
文書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榮總字第0980001008號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文總字第103000254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文總字第105001327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明總字第1090005591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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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本校公文及相關文書、證件、表單,必須加蓋印信時,為建立正確之用印依據,特制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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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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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凡各項文件需蓋用本校印信者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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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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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種類:學校大印、學校條戳、學校鋼印、校長職章、校長職銜簽字章、校長私章、校長英文簽字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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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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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及印信保管單位:總務處文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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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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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用印規定:
(一)任何文件,須經校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各層主管判發者,始得蓋用印信,如發現原稿未完成判行或有其他錯誤,應即退送補判或更正。
(二)蓋用印信將視文件之性質、內容、對等原則及慣例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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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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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人員於待用印文件檢點無誤後,依下列規定蓋用印信:
(一)發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獎懲令、聘書、授權書、獎狀、證明書、契約書、學位證書及其他依法規定應蓋用印信之文件,均蓋用學校印信及校長職銜簽字章。
(二)呈:用校長全銜、姓名,蓋職章。
(三)函:上行文署校長職銜、姓名,蓋職章。平行文蓋職銜簽字章或職章。下行文蓋職銜簽字章。
(四)書函、開會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蓋用學校條戳。
(五)學校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時,仍以本校名義行之,由校長署名,加蓋「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章戳附署之。蓋用條戳之公文,則不加附署。
(六)校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校長職務時,學校公文應由校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校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校長職務時,學校公文,除署校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
(七)會銜公文如係發布命令,應蓋學校印信,其餘蓋校長職銜簽字章。
(八)英文在學證明書、成績單,蓋教務長或研究生事務長英文簽字章後,蓋學校鋼印。
(九)學位證書加蓋學校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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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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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文蓋用學校印信之位置,以在首頁右側偏上方空白處用印為原則,簽署使用之章戳位置則於全文最後;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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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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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注意事項:
(一)公文及原稿用紙在 2 頁以上者,其騎縫處均應蓋(印)騎縫章。
(二)副本之蓋印與正本同,抄本(件)及譯本不必蓋印,但應分別標示「抄本(件)」或「譯本」。
(三)附件以不蓋用印信為原則,但有規定須蓋用印信者,依其規定。
(四)監印人員對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應核對其清單無誤後,方得於非電子交換公文蓋印,並循發文程序作業。
(五)經核准套印之文書,包括學位證書、獎狀、證明書、研習證書等,由使用單位指定人員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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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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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文件申請用印時,承辦人應先檢視正本無誤,於影印本上加蓋「與正本相同」之章戳及職章證明後,再行申請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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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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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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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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