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03-25 11:01:17 |
文號 |
中華民國112年03月25日明總字第1120003833號函公布 |
單位 |
事務組 |
內容 |
94年12月14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97年09月10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訂
112年03月15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03月25日明總字第1120003833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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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管理本校公務餐點之供應,特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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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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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務需要,對來訪外賓或本校同仁舉辦會議或活動,需提供午餐、晚餐、會餐及點心(含早餐)者,均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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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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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舉辦會議或活動,如逾用餐時間,需供應餐點者,由各單位主管核准後,自行辦理訂餐及核銷事宜,無需會辦總務處。
午餐、晚餐、會餐以逾中午11點30分及下午5點,始供應為原則。
前項餐點之申請,至遲不得超過會議或活動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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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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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餐點之費用上限,午餐、晚餐以每份100元、點心以每份40元為原則。
若餐點費用由校外機關(構)經費補助,前項餐點費用依補助機關(構)核定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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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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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餐點費用超過第四條之上限,或以會餐方式招待外賓,須於三日前簽陳核可後辦理。
外賓臨時性到訪,則須報經單位主管同意,事後再專案申請會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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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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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務餐點時,需書明事由、用餐地點、時間,並確實掌控用餐人數,避免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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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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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餐點費用應於事後五天內,檢附申請單、發票或收據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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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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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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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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