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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考試規則

更新日期 2018-09-17 13:13:32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文教字第1070012865號函公布 單位 教學組
 內容
中華民國91年11月20日教務會議暨課程委員會議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 年11月26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6月01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1月02日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榮教字第102000093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文教字第1070012865號函公布
一、
本規則依據本大學學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則所稱之考試係指期中考試、學期考試與事、病假補考而言。
三、
學生應依本規則參加考試,如未經請假或請假未予核准而不參加考試者,以曠考論,該科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
四、
學生如因公、產、病(限公、私立教學醫院證明)或親喪及不可抗力之變故,不能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者,應附有效證明文件,事前向學務處軍訓暨生活輔導組請假,並經任課教師核准後,方得補考,否則以曠考論。期中或期末考試請准假者,其補考必須在任課教師規定時間內完成,否則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
考試鈴響後,應試學生應即進入試場,不得逗留場外,並須按編定座位入座考試,不得擅自變更座位,並應服從監試人員或老師之指導,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六、
考試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以缺考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考。但若於當節考試前因突發事件而遲到者,若能提出適當證明,得申請事、病假補考。
七、
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應試學生不得離場。
八、
應試學生除應用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及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
關閉,違者該次考試該科成績以零分計。如有作弊事實,另記大過一次。若命題教師准予攜帶其他輔助物品,則不在此限。
九、
應試學生考試時,應將學生證或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便查驗。未攜帶者即令該生出場,該應試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十、
應試學生考試時,應在試卷及電腦卡上填妥自己之學號、姓名,如未填寫而結果無法考查者,該次考試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十一、
學生未繳卷即行出場者,以曠考論,該次考試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十二、
如因試卷分發錯誤或考試題目印刷不明時,應試學生得於考試後十分鐘內舉手向監試人員或老師詢問外,其它問題概不得發問。
十三、
應試學生不得有交談、窺視他人試卷、故意便利鄰座窺視、夾帶、抄襲、傳遞考卷、電腦卡與字條、或其它確屬作弊行為等情事,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並著記大過一次。
十四、
應試學生如有頂替考試情事,其作弊雙方均應予以退學處分。
十五、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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