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生申請出國參加國際學術、醫療及企業機構研實習補助之條件:
一、 申請資格:
(一)已註冊之本校學生(延長修業生除外),且於出國研實習前至少完成兩學期
課程(已獲得教育部學海系列補助者不得申請)。
(二)操行成績前一學年(期)平均為80分以上且符合下列學業表現條件之一者
:
1. 學業成績前一學年(期)等第制為A-以上者。
2. 專業領域有研究著作有具體獲獎事蹟。
3. 參與全國性、國際性專題競賽獲獎。
4. 外語能力至少滿足下列一項標準者: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IELTS 5.0、托福iBT 59分或TOEIC 640分。
5. 大學部學生修畢任四門全英語課程(依本校大學部學生修讀全英語課程實施要點辦理)。
(三)獲得對方單位同意函或邀請函。
(四)出國研習時間至少需達3週(含到校日與離校日)。
(五)每人每學年以獲得補助一次為限。
(六)若為清寒學生,將另案給予補助。
二、 研習機構:教育部認可(不含大陸、港澳地區)並以本校已有簽約合作之大學(僑生以申請非僑居地為限)為優先。
三、 申請時間及資料:
符合以上申請資格者,請於出國四週前提出申請並檢附以下資料送至國際事務處:
(一)申請書(表格請於國際事務處網站下載)。
(二)檢附研實習機構同意函或邀請函。
(三)外語能力證明影本。
(四)中英文在校成績單影本(需列排名及學業平均成績,且應附修課期間、所修課程完成學分及所修課程之成績,並印有核發單位之印信與負責人員之簽章)。
(五)中英文出國研習意向書(字數:中文800-1200字;英文300-500字),詳述赴國外研習之緣由、安排計劃及預期結果。
(六)護照、學生證、身份證(居留證)影本。
(七)家長同意書。
(八)行政契約書。
四、 獲補助之學生應於出國前及早洽定本校及外國大學指導教師(mentor)各一位,以提供聯繫及生活之輔導。
五、 通過遴選之學生應事先與該生所屬系、所確認學分抵免或課程選修事宜,經教務處註冊組或研究生事務處簽准後,本校得予採認;並於返國後半個月內需將研習學校之研習成績單與學分證明送交教務處註冊組或研究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學分抵免或成績登錄,方能獲得補助。
六、 學生於研習學校所研修學分,若未事先取得本校所屬學系同意,於研習學校修習之學分則不列入畢業學分。
七、 凡獲推薦且經核准之學生,每名獎助金額依學術交流地點而有所不同。出國研習時間達4週以上之申請者,亞洲地區獎助上限為40,000元,澳洲地區獎助上限為60,000元,美洲地區獎助上限為60,000元,歐洲及非洲地區獎助上限為60,000元。如少於4週則依其比例遞減。
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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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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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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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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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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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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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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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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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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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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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為鼓勵學生積極修習外國學分課程,至亞洲地區修課達4週並取得學分證明者,校內最高補助上限新台幣50,000元整。
八、前款所稱之總補助金額,係為學生出國研習之獎助金。
九、學生出國研習前,可先提出申請暫借半額補助款。
十、 學生於回國後兩週內向國際事務處繳交登機證存根正本、中英文成果報告書(含照片)電子檔及簡報電子檔並有義務在本校辦理各項活動中進行經驗分享及簡報。
十一、出返國前後未如期繳齊資料者,將不予補助。
十二、 如有特殊情況申請者,須經校內行政程序核准後,得視本專案年度經費使用狀況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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