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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5-25 17:22:51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明教字第1120007165號函公布 單位 註冊課務組
 內容
經96年3月7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27908號函准予備查
98年11月11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月13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01月28日榮教字第0990000940號函公布
經99年2月8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01861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榮教字第103000005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文教字第103000624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079512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文教字第106000729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60070733號函准予備查(第2、9條)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文教字第106001347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文教字第107000147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051501號函准予備查(第3條)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文教字第107000509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文教字第107001530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216655號函准予備查(第3、9條)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文教字第107001821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明教字第111000021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10006181號函准予備查(第5、7、9條)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明教字第111000125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明教字第112000716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培養第二專長,爰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修讀輔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士班各學系得互為輔系;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內容包含可接受選修輔系學生(以下簡稱輔修生)之名額、標準、條件與應修科目學分,並提教務會議核備。
碩、博士班學生得修讀本校同級碩、博士班為輔系所,各系所得依本辦法訂定本校各系所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並提研究生教育委員會核備;但一般碩士班與碩士在職專班不得互為輔系所。
第三條
學士班學生得於主系修業期間(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向設置輔系之學系申請選修輔系。
碩、博士班學生得自入學起至第四學期開學前止,申請加修其他系所同級碩、博士班為輔系所。
學生跨校修讀輔系,須依兩校合作協議或合作學校所訂之學生跨校輔系相關規定辦理。若他校學生修讀本校輔系,則另依本校「跨校修讀輔系、雙主修實施要點」辦理。
第四條
學士班學生申請選修輔系,須於規定期限內向教務處辦理申請手續,經主系系主任同意及輔系審查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
碩、博士班學生申請修讀輔系所,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手續;經主系所主任/所長及指導教授同意,並經輔系所審查通過後,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
第五條
學士班輔修生至少應選修輔系所指定之專業科目二十學分,專業科目以輔系申請核准學年度之畢業學分認列表為準。並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選修輔系之科目不得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
碩、博士班學生修讀其他系所同級碩、博士班為輔系所,由各加修系所自訂應修科目及學分數。
第六條
輔修生每學期所修主系所與輔系所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其選課仍受學期最高選修學分數之限制;其選修輔系課程成績不及格者,應依照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學士班輔修生因修讀輔系而須延長修業年限者,其延長修業年限最多二年;其繳費規定與一般延修生相同。
第八條
凡修滿輔系所規定之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歷年成績表、畢業生名冊及學位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加註輔系所名稱,但不另授予學位。
第九條
學士班修讀輔系之學生已符合主系畢業資格,但未能修畢輔系科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規定。反之,得向教務處提出放棄修讀輔系之申請,其歷年成績表及畢業相關證件不予加註輔系名稱。
碩、博士班學生修習輔系所者,其修業年限不因其具輔系所身分而延長。
第十條
大陸地區學生修讀輔系所之系所限教育部核准招收陸生之系所。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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