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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教師授課時數計算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9-26 11:04:37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明教字第1120013491號函公布 單位 教學組
 內容
(歷史沿革臚列於后)
中華民國 108年4月15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明教字第108001607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明教字第109000561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明教字第109001001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明教字第110000677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明教字第111000538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明教字第111001371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明教字第112001349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統一規範各所、系、科、中心教師每學期之授課時數計算標準,使承辦單位有所遵循,特制訂教師授課時數計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專任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每週授課八小時,副教授每週授課九小時,助理教授每週授課九小時,講師每週授課十小時。
屬校院互聘且專勤服務於本校醫療體系及獨立研究所、碩博士學位學程之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每週授課四小時,副教授每週授課五小時,助理教授每週授課五小時,講師每週授課六小時。
依「專業技術人員」辦法聘任之體育教師,不分職級每週須授課20小時。教師之授課時數以研究所博士班、碩士班、大學部(含二年制)授課時數合併計算。
與亞洲大學合聘之教師在兩校授課時數合併計算為基本授課時數,然若已支領亞洲大學鐘點費者,不得再合併計算授課時數。
必修課程之主授課教師應由專任教師擔任,特殊狀況得依行政程序報核。
第三條
各所、系、科、中心應於第十六週完成下一(新)學期之教學進度表為計算授課時數之依據;新學期之教學進度表各週內容須於開學後第二週結束前完成修改。惟授課教師因重大傷病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得經簽請系所主管、院長及教務長核准後,予以更正教學進度表。
第四條
各正課、實驗課及實習課程悉以教務處公佈該科目之學分數為計算基準,自行加課部份不予計算授課時數。
第五條
計算方式
一、正課:正課以每週每班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授課時數。每週授課科目,如全學期由同一人授課者,以課程表排定之時數計算授課時數;如由二人(含)以上授課者,依教學進度表計算各人授課時數。
選課學生人數超過設定基準人數時,應增加教師之每週授課時數核計如下:每班設定基準人數最多為70人,修課人數超過設定基準時,增加授課時數計算方式為:
(一)71至100人得計授課時數=科目之學分數 x1.2倍
(二)101至140人得計授課時數=科目之學分數 x1.4倍
(三)141至199人得計授課時數=科目之學分數 x1.6倍
(四)200人以上得計授課時數=科目之學分數 x1.8倍
二、實驗課:校內實驗(實習)課授課時數計算方式,得依下述二擇一計算:
(一)大學部每班35名學生以一位教師計算授課時數。每週每班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者,每位授課教師皆以一授課時數計算。
(二)大學部每班若只安排一位授課教師,設定基準人數最多為70人, 修課人數超過設定基準時,增加授課時數計算方式為:
1.71至100人得計授課時數=授課時數 x1.2倍
2.101至140人得計授課時數=授課時數 x1.4倍
3.141至199人得計授課時數=授課時數 x1.6倍
4.200人以上得計授課時數=授課時數 x1.8倍
三、海外研習課程:授課時數=科目之學分數 x1.5倍÷2。
四、服務學習課程:服務學習課程每週每班授課二小時滿一學期者以一授課時數計算。團體服務課程以大學部每班35名學生以一位教師計算授課時數為原則,其他授課以一般正課課程方式計算。
五、醫院臨床實(見)習課程:
(一)分組教學科目,各組應分別安排教學進度,據以分組核計,由校內專任教師全程參與教學者以每一小時折算為三十分之一授課時數,但同一時段同時指導兩組以上學生者,不得重覆計算授課時數。
(二)醫院臨床實(見)習專兼任教師授課時數依本校臨床實(見)習教學共同注意事項計算(如附件)。
(三)負責擔任實(見)習課程授課教師可採計一授課時數,每班60名學生以一位教師計算授課時數為原則;研究所實(見)習課程, 若授課教師為附設醫院醫師者,以認列醫院臨床實(見)習時數優先,且不得重複採計。
六、臨床技能課程、問題導向小組學習課程(PBL)及團隊導向學習課程(TBL),以實際參與指導之教師分別以一小時折算為十八分之一計算授課時數,引導教師(tutor)授課時數比照講演課程,每學期最多以3授課時數為限。
講演課堂中以臨床技能、問題導向小組學習(PBL)及團隊導向學習(TBL)方式授課者,至少以5位學生安排一位教師為原則,分段授課者亦可依教師上限乘以每週時數進行教師之分配。若教師人數超出之課程,經教務處或研究生事務處通知仍不修改者,得由教務處或研究生事務處逕依授課教師順序刪減。講演課堂此類時數不受前項時數之限制。
七、遠距課程:(須經校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
(一)數位標竿課程,經審核通過後再次開課者,授課時數為該科目授課時數之1.2倍,同一門課僅加乘一次。
(二)跨校區同步課程,授課時數為該科目授課時數之1.2倍。
八、業師協同教學授課
(一)原排定授課之專、兼任教師,其授課時數計算,為該科目當週授課時數乘以0.5倍。
(二)協同教學之業師,以課程表排定之時數計算授課時數。
九、體育及軍訓課程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計算。
十、教師指導或共同指導學生研究之計分方式:
(一)每指導一名大學部學生之獨立研究、專題研究或論文課程,得計0.2授課時數,國科會大專生研究計畫,得計0.5授課時數,每週最高以2授課時數為限,惟獨立研究課程最高以1授課時數為限。教育部跨領域研究計畫之指導教師等同指導國科會大專生研究計畫。
(二)每指導一名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得計0.5授課時數,每週最高以2授課時數為限。
(三)博士班、碩士班及大學部學生之指導教授名單於每學期開學後第五週前,由系主任(所長)提出,經院長核章,送至教務處審查核定。
(四)每名教師每學期指導學生研究之學分,每週最高以3授課時數採計,但不得支領超支鐘點費。
十一、專任教師主持研究計畫及產學合作計畫之計算方式:
(一)主持國家型研究計畫或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計畫,得計0.5授課時數,每週最高以1授課時數為限。
(二)召集國科會整合型研究計畫,得計0.5授課時數,每週最高以1授課時數為限。
(三)主持政府機構或合法立案之財團法人研究機構之研究計畫(含附醫補助計畫),得計0.25授課時數,每週最高以1授課時數為限。
(四)主持產學合作計畫金額累計達50萬以上者,得計0.25授課時數, 達100萬以上者,得計0.5授課時數,每週最高以1授課時數為限。多位教師共同參與之產學合作計畫,得由計畫主持人分配參與教師授課時數之比例。
(五)每名教師每學期主持研究計畫及產學合作計畫之學分,每週最高以2授課時數採計,但不得支領超支鐘點費。
十二、專任教師參與學生學習輔導性工作(如:協助教務處之課業輔導、國考證照輔導等),得經教務處依本校「弱勢學生及課業預警學生輔導實施辦法」採計,未滿基本授課時數之教師,應優先補足基本授課時數為原則;已滿基本授課時數之教師依教育部公告之鐘點費辦理。
十三、專任教師擔任導師每學期可折抵授課時數(台中1授課時數、北港1.5 授課時數),則不另發給導師費。
第六條
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採計時數原則:
一、兼任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研究生事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產學長、國際事務長、研究生事務長、體育室主任、高教深耕執行處執行長、高教深耕執行處主任、附設醫院院長、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分部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圖書資訊中心主任、教師發展中心主任、校務研究辦公室主任、各學系主任及生物醫學研究所所 長,每週授課時數採計四小時。
二、兼任或兼代學院副院長、副教務長、副研究生事務長、副學務長、副總務長、副研發長、副國際事務長、高教深耕執行處副主任、圖書資訊中心副主任、各中心主任、研究所所長、學位學程主任、立夫中醫藥博物館館長、中草藥農林實驗場場長、環安室主任及各處各組(中心)組長(主任)者,每週授課時數採計二小時。
三、兼任或兼代各中心副主任、學系副主任、學科主任,每週授課時數採計一小時。教師兼任學校其他行政主管或學術主管工作時,可依情況由單位主管呈校長核准採計授課時數。本校當學期各項主管資料,依人力資源室於當學期公告之名單採計授課時數。
四、擔任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每週授課時數採計一小時。
五、兼任兩項以上職務者,以時數多者計算,只計一次。未滿一學期者,依比例計算。
第七條
專任教師參與行政服務(如:輔導學生出國、交流或實習、協助行政工作、國外文書處理、協助專案教育計畫、參與政府機構事務等)得經各單位主管簽請校長核准後採計,以每週平均工作四小時採計一小時授課時數為原則。每學術單位之教師協助行政服務採計以四小時授課時數為上限。
第八條
到任二年內之初任專任助理教授,為進行教學準備工作,每週可採計授課時數二小時。
前項所稱初任專任助理教授係指自取得部定助理教授證書(依起資年月計) 後,在他校及本校工作年資合計未超過二年者。
符合前項規定之初任專任助理教授名單由人力資源室認定。
第九條
開班人數:
一、本校選修課程,大學部課程最低開班人數為十五人;研究所課程博士班最低開班人數為二人,碩士班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加退選截止後,大學部課程選課人數低於(含)十人及兼任教師選課人數低於十五人者, 不予開班。特殊情況者可簽請教務長核准後始得開課。
二、若不足開班人數,但課程負責人仍同意開課且經教務長核准後,則依選課人數比例計算教師之教學授課時數。惟必修課程不受學生人數限制。
三、各系所碩士班與博士班採併(合)班上課者,以一班計算。
四、專、兼任教師於學生加退選後,因選課人數未達下限無法開課者,其於加退選結束前已上課者,專任教師依實際上課鐘點核計授課時數、兼任教師依實際授課時數核發鐘點費。
第十條
本校專任教師超時授課以不核發超鐘點費為原則。惟校院共聘教師,超過實際授課時數(專任臨床工作人員2授課時數、非臨床工作或研究人員4授課時數)者,得酌發鐘點費。
第十一條
一、兼任教師每學期授課鐘點費以實際授課時數支給,每學期核發4.5月。兼任教師夜間授課鐘點費及暑修課程教師授課鐘點費,依照教育部公佈之夜間授課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發給。
二、業界協同教學教師之授課鐘點費按講師職級比照本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欲支付講師級以上之鐘點費,另簽辦理。鐘點費於每學期末依實際授課時數一併核發。
第十二條
專任教師之暑修授課課程,若不足支付授課教師鐘點費者,不足部分採計為次一學期之基本授課時數。
第十三條
全程以英語教學方式開授之課程,其授課時數計算方式為該科目授課時數之1.5倍。
第十四條
專任教師之夜間授課課程,授課時數計算方式為科目之學分數 x1.25倍。選課學生人數超過設定基準人數時,則依第五條之規定計算。專任教師至北港校區授課(不含體育課程),其學分計算方式為該科目之學分數 x1.5倍。
第十五條
專任教師授服務學習課程,台中校區課程 x1.5倍,北港校區課程 x2倍。
第十六條
教師參與校級課程於每學期結束兩週內,由教師提出相關證明向教務處或研究生事務處(視開課單位而定)申請採計授課時數之認定,每參與一週課程折算0.1授課時數,並採計為下一學期之授課時數,每週最高以1授課時數為限。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91.08.14本校9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91.08.23本校9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9.11本校9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03.26本校9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6.25本校9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8.20本校9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11.26本校9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2.10本校92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04.13本校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5.12本校9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06.01本校9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7.13本校93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11.30本校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2.14本校94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12.21本校9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1.11本校94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04.24本校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5.03本校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5.10本校9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3.19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3.31 本校96學年度第7次法規委員會修正通過
97年10月31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1月12日本校9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1月16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8.2.11本校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2月23日榮教字第0980001624號函公佈
98年3月12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4月8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4月24日榮教字第0980004269號函公佈
98年4月29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6月10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6月24日榮教字第0980006944號函公佈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榮教字第0980014772號函公佈
中華民國 99年4月20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5月31日榮教字第099000613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5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9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榮教字第100000124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1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9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5月17日榮教字第101000578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3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06日榮教字第101001373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1月03日榮教字第103000006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06月10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7月16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04日文教字第103000939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文教字第103001583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3月09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4月12日文教字第105000472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04月13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6月08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7月11日文教字第105000924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07月14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8月10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9月06日文教字第105001153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1月11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2月21日文教字第106000212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4月18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5月09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6月08日文教字第107000824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文教字第107001703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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