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07月16日103學年度第3次製藥碩士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08月20日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5月05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製藥碩士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2月22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級學生見、實習委員會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文校字第106000303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製藥碩士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級學生見、實習委員會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明校字第108000993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03月12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製藥碩士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07月29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製藥碩士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藥學院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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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藥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為本學程﹚為落實學生實習制度,培養優秀製藥之相關人才,訂定本學程學生實習分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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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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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學生實習,係指本學程碩士第二年,派至本學程指定實習單位實習。
實習期間為十一個月,其實習起始日為7月1日起至隔年5月31日止,或依實習單位規定之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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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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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實習單位係指本學程所簽定之合作企業單位。於特殊情況下,得經事務委員會核可後納入實習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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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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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學生有實習資格之要求者,依實習單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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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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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學生實習之相關事宜,由本學程事務委員會統籌處理。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實習期間如遭遇事實困難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完成實習,由學程事務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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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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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時間應注意事項:
(一)應遵守實習單位作息時間之規定,按時前往,不得擅自調動或延誤。
(二)學生於實習時間內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怠忽職守。
(三)學生於實習時間內不宜會客、談笑、接打私人電話、閱讀報章雜誌、或辦理其他私事。
(四)愛惜公物,妥為使用任何物品並不得佔為己用。
(五)學生因故不能實習時,應按本規則第十條辦理請假。
(六)學生實習期間,除實習單位另有規定,應依學程實習辦法及實習合約書訂定之日期辦理,不得擅自提前結束,以免無法取得實習必修學分,並影響實習單位對學程之觀感;如有不依合約內容執行致無法如期畢業,後果需自行承擔。
(七)其他未盡事宜另行規定之或依實習單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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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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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辦法
(一)學生於實習期間之請假流程皆依實習單位相關規定辦理,有關公、病、事、喪假之認定由實習單位裁定之。
(二)實習期間如學校接獲實習機構通報實習生不假外出或有未到班曠職情事或疏懶怠惰等情節嚴重者,學程得依學程主任指示,通知實習生返校說明。實習不力情節嚴重者將中途停止該生之實習。
(三)其他未盡事宜另行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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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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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報告
學生實習期間,得由本系與實習機構進行輔導、追蹤、檢討與改進。實習學生於實習結束前應撰寫報告一式二份,一份繳交實習單位,一份繳回本學程;若對實習報告格式有要求者,依實習單位之規定;必要時進行口頭報告與下一屆學弟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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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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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評量
實習成績評量由研究生指導教授會同實習單位督導人員共同進行,評鑑項目包括下列各項:
(一)學生出勤與實習狀況。
(二)實習月報。
(三)實習指導老師及督導人員之其他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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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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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獎懲
(一)獎勵: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如認真實習,表現優異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
(二)懲罰:實習學生在實習單位期間,應遵守本校及各實習單位有關規定,違者依校規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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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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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校方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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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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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學程事務委員會議通過,並經院級見、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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