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8-11-06 10:44:06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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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健康中心 |
內容 |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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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一)心理師法第二條第二款。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七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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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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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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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大專院校輔導工作,提供專業的實習環境與資源,以培養心理輔導人才,熟悉大專院校輔導工作三級預防模式之運作。
(二)為使心理輔導專業領域的素質不斷提升,故鼓勵諮商實習老師在實務的學習過程中,銜接及檢核過去所學的專業領域與知能,從省思中整合自身所學。
(三)為充實本校專業諮商人力資源,以提供全校教職員工生更即時與豐富的諮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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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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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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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象
1.期中實習:國內外心理、諮商、輔導等相關研究所之碩、博士班學生。
2.駐地實習:國內外心理、諮商、輔導等相關研究所碩士班三年級(或以上)學生。並需修習諮商心理相關課程、實務課程實習及格。
(二)時間
1.期中實習:以學期為單位,實習時數(含督導)每週六至八小時。
2.駐地實習: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每週上四個全天班。必要時須配合本中心於晚間或假日辦理活動,可排定補休假。
(三)名額
1.期中實習:至多二名
2.駐地實習:至多二名
實習總人數不超過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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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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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內容
(一)輔導行政實習:協助規劃、推廣、文宣編輯、資訊收集與管理等
(二)個別諮商實習:初談工作、個別晤談、協助處理危機個案
(三)團體諮商實習:小團體諮商、志工培訓、讀書會工作坊等
(四)心理測驗實習:測驗規劃、個別與團體施測與解釋等
(五)專案活動實習:推廣心理衛生相關活動、主題輔導週、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專案計劃辦理等。
(六)專業督導:實習期間,每週固定由專業督導(本中心邀請具心理師證照心理師)提供行政與專業督導。如須另聘督導,費用由實習生自行負擔。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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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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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權利與義務
(一)實習生義務
1.在諮商場域中應恪遵倫理守則,絕不對外透露案主資料,以維護案主應有的福祉與權利。
2.實習期間,各項差勤事宜比照專任人員,並不得擅自遲到、早退。
3.若有不得已之原因需要請假,請提早一週告知本中心;若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拒之因素,得請假之,但務須完成補班。
4.實習報告:實習生須依本中心規定,按時繳交實習週誌、督導紀錄、個案研討報告(case study)及實習總報告(全職實習則上下學期各交一次)。
5.如有違反以上第一條至第四條之情況,本中心有權終止實習生實習,不發予實習證書,並協同校方處理。
(二)相關資源與限制
1.實習生得參與本中心主辦之諮商工作會議及相關專業研習活動。
2.實習期間,本中心給予「實習諮商心理師」之稱謂,但礙於經費短絀,
恕難提供實習津貼、交通費或提供住宿。
3.實習結束,由本中心依照實際實習內容與時間,簽請校方頒發實習證
明書。(如附件一)
4.實習期間,若本中心認為實習生狀況無法符合本中心要求及期待,或本中心之實習條件不符合校方或實習生之實習需求,得在雙方溝通協調後,雙方可決定中止實習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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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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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成績之評定
(一)評量項目共分為四大項:個別諮商、團體諮商、輔導行政及態度操守(如附件二)。其中個別諮商及團體諮商由專業督導負責評分,後兩項由本中心行政督導評分(由本中心專任人員擔任)。
(二)各分數依比例相乘加總後即為總成績,並由本中心主任簽章核准。實習生若缺席時數超過規定,不予以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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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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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實習程序
(一)提出申請:實習生繳交或郵寄個人履歷(附照片)、自傳、成績單及
實習計畫書(如附件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開始收件。
(二)資料審核:經書面資料審核後,決定面談名單。
(三)通知面談:進一步確認與核對實習資格,溝通實習條件。
(四)確認實習:確認實習生名額,協調相關工作與計畫,簽訂實習契約(由他校提供格式,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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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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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終止實習契約
實習期間,若實習生實習狀況不符合本中心期待,或本中心的實習條件不符合實習生之實習需求,雙方可協商終止實習契約。下列情況,本中心得以中途終止實習契約,並不授予實習證明書:
(一)實習生實習期間無故缺席時數達總時數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實習生缺班(含請假)時數達總時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三)實習生違反專業諮商倫理、工作態度不佳、或有重大過失,經本中心審核會議認定者。
(四)本中心因外力不可抗力因素而必須停止提供實習條件時。
(五)若因實習生個人重大變故或事件造成無法繼續實習工作,得經由本中心開立已完成實習之時數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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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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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由行政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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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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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第二條第二款: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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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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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七條第三項:
所稱實習,係指在醫療機構、心理諮商所、大專院校諮商(輔導)中心、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及其他經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機構實習;且應包括個別督導時數,至少五十小時,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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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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