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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辦理課外活動規範要點

更新日期 2024-04-23 13:26:13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明學字第1130005769號函公布 單位 課外活動組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09月17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文學字第104001308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文學字第107001452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明學字第111000494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明學字第1130005769號函公布
一、
活動辦理需要有主辦單位及承辦人員,由活動承辦人員於規定時間內(校內活動須於7日前、校外活動於2週前送件)至「課外活動辦理暨核備申請系統」送件線上核備表,逾期不予受理(含校園空間借用及經費補助申請)。另活動計劃書應附參與人員之出席名冊。
二、
辦理活動前需先至系統申請,報請社團指導老師及學務處核備,並請指導老師輔導。活動之申請、補助費用之請領、活動場地及器材之借用、海報之張貼及財務之處理,應依本校學生辦理課外活動相關規定辦理。
三、
活動應遵守以下規範:
(一)活動海報及相關文宣品張貼前,經課外活動組核備,且加蓋核備章,並於期限內張貼於規定之場所。
(二)不得擅自拆取學校任何設施。
(三)不得在校內存放危險物品(如:汽油、煤油、瓦斯等)。
(四)必需遵守政府訂定之噪音規範。
(五)不得違反政府法令、校規、公共安全秩序,並符合其社團(團體)成立宗旨。
(六)活動設計不可妨礙全校師生的正常生活、作息及安寧。
(七)活動結束必需將場地清理並復原。
如無違反第三點之相關規定,學務處審核應以通過為原則。
四、
鑑於部分專案活動及經核准立案之特定社團活動具酒精飲品使用行為,為避免同學酒後行為脫序、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或造成飲用人健康上之負擔,經課外活動核准立案之特定社團及核定通過之專案活動,活動中有酒精飲品供應,須遵守下列活動規劃︰
(一)辦理活動供應酒精性飲品者,需於活動申請時,於企劃書中敘明酒精飲品數量、形式及酒精飲品種類;活動主辦者需簽署《提供酒精飲料注意事項安全暨風險聲明書》,連同《活動酒精飲用注意事項》、計劃書及活動人員名單一同上傳課外活動辦理暨核備申請系統,於規定時間內送件申請核備。
(二)活動之辦理場地須控管人流,不得開放臨時參與,且於活動辦理前掌握活動人員名單,將名單同計劃書一併繳交。
(三)專案活動之指導師長或社團指導老師須全程參與活動。
(四)為避免同學酒後行為脫序、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或造成飲用人健康上之負擔僅提供酒精濃度5%以下飲料,並請於企劃書敘明失序行為因應措施。
(五)校園內禁止販賣酒精飲料。
(六)於活動期間若有發送酒精飲料,主辦單位務必加註警語「未滿十八歲請勿購買/領取酒精性飲品」及「飲酒過量有害身體健康」與「禁止酒駕」於活動現場,提醒活動參與者避免飲酒過量。
(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不得開車(包括汽車、機車及腳踏車),請活動參與者簽署《活動酒精飲用注意事項》,並於活動前繳交至課外活動組。
五、
舉辦各項活動,如需邀請校外人士擔任教練或講座學術演講時,應先於活動前向課外活動組申請,並報由學務長核備後方得進行活動。
六、
校外辦理活動務必注意氣象預報,一經中央氣象局列為警戒區域或災害防救單位警報發布即應決定活動取消或延期。
七、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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