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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修讀生物醫學研究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

更新日期 2021-03-05 08:23:51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明校字第1100002333號函公布 單位 生物醫學研究所
 內容
中華民國105 年03 月02 日104 學年度第2 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5 年03 月14 日104 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8 日104 學年度第3 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 年4 月6 日文校字第1050004395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 年05 月21 日108 學年度第十次所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9 年11 月25 日110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109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明校字第1100002333號函公布
一、
本作業要點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
二、
申請本所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符合前項規定之在學學生提出申請,需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惟推薦人為助理教授者,需具指導研究生資格。
三、
每學年度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
前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所招生名額內。
四、
申請本所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應於本校指定日期前向本所提出申請。
據此,本所成立審查委員會,委員由所長推薦,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本所審查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研究能力、研究計畫構想進行審查,並作為口試之評估標準。審查通過後,將資料轉送研究生事務處彙整,經提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陳請校長核定,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學籍。
前第二條第ㄧ項第ㄧ款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前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修讀碩士學位學生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資格,不得參加碩士班學位考試。
五、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需繳交下列各項資料: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排名)。
(三)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四)博士學位研究計劃書及其他學術著作一份。
六、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至少應修滿36 學分,論文學分另計;碩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滿30 學分(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論文學分另計;其修讀課程、成績考查及修業年限、學位審查等,悉比照博士班當年度新生辦理。
七、
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
始得申請回原系、所、院、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八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院、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畢碩士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八、
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九、
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學生其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及博士學位考試,需依照本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及博士學位考試實施細則。
十、
本辦法及認定基準,經本所所務會議、院務會議及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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