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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6-04-06 12:01:01 文號 單位 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級學生見、實習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見、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所)主任擔任。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系(所)專任教師、學生代表一至二名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
第三條
工作執掌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見、實習分發、見、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學生見、實習成效之評估及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見、實習委員會」。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見、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及學生申訴之處理。
三、其他見、實習相關事宜依本學系實習辦法訂定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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