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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更新日期 2017-08-23 11:52:11 文號 中華民國105年06月03日文校字第1050007550號函公布 單位 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
 內容
中華民國105年02月26日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3月03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6月03日文校字第105000755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為本學程﹚研究生學術理論品質,並同時兼顧實作之精進;訂定「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程主指導教授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指導研究生:
一、具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資格。
二、研究計畫部分:具正在執行之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
三、研究論文部分:近三年發表於正式期刊論文之IF總值需達6.0以上。
IF統計方式,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規定方式採計。
第三條
共同指導教授資格:本學程指導教授推薦,在學程主任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
第四條
本學程之研究生,得選定配合企業之業師擔任共同指導教師。
第五條
本學程每位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
第六條
本學程研究生研究論文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學程申請及企業同意,本學程應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第八條
 
本學程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本學程規定之申請書,並經原指導教授(若原指導教授已不在職者免)、新指導教授及本學程主管簽章同意後,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中國醫藥大學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本學程事務委員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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