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單位:
一、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本會委員依「中國醫藥大學生物安全會設置辦法」執行任務。
(二)本會管理辦法、程序、作業準則及管制表單,由生物安全官進行追蹤管制,並於定期會議中報告執行狀況。
(三)召開生物安全會議,進行生物安全各項相關作業之審議,並督導本校人員對感染性生物材料的持有、保存、異動與使用。
(四)本會核發研究計畫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生物安全相關證明文件,惟申請教師應檢附下列文件以作為核發依據:
1.計畫主持人及執行人已完成相關教育訓練證明。
2.實驗場所安全等級及啟用證明。
3.感染性生物材料之持有、保存、使用或處分同意證明。
二、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場所管理人及使用人:
(一)接受生物性實驗安全之教育訓練。
(二)依法令及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為指引,訂定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標準作業程序,並要求相關人員遵守規定。
(三)管理人及實驗場所之單位主管,應依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相關管理規範定期自主管理,並保留管理記錄備查。
(四)依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相關管理規範之自動檢查程序定期維護、保養感染性生物材料操作設備,並保留檢查記錄備查。
(五)依規定辦理感染性生物材料之運作(如新增、銷毀、耗盡、分讓、寄存等)申請事宜,並保留運作記錄備查。
(六)生物安全相關意外事件通報。
(七)依本校「實驗室災害緊急應變計畫」規定,建立緊急應變機制及文件,配合並參與緊急應變計畫之訓練。
(八)建立感染性生物材料清單及安全資料表,每3個月進行自主檢查並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資訊系統」進行資料更新,保留記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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