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8-12-10 10:58:57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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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研究生事務處 |
內容 |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104學年度第4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文究字第105000885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093784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107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閱通過
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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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研究所事宜,特依據大學法及本校學則,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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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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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研究生因特殊情形,得申請轉入相同學制班別之系、所、組、學位學程(以下簡稱轉所)。研究生申請轉所,於每學期最後一個月(一月及七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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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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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ㄧ、修業一學期以上。
二、符合各研究所自訂之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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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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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續:
ㄧ、於本校公告期限內,填具「研究生轉所申請表」,並檢附歷年成績單及相關備審資料,經原就讀研究所主管同意後,向研究生事務處提出申請。
二、各研究所依自訂之轉所規定,審查各申請案;審查結果經研究所主管、院長及研究生事務長同意,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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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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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招收轉入生之研究所,須依本辦法訂定「研究生申請轉所實施要點」,內含申請資格、招收名額、應繳資料、審查方式及審查委員會之組成等,經研究所相關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提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後實施。
陸生轉所,應在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所範圍內。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所,若擬招收在臺陸生轉系所,應於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間專案報部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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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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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名額:
ㄧ、各研究所辦理轉所後,各年級具學籍(不含外加名額)之學生總數不得超過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之招生名額。
二、陸生轉所名額,可在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各學制班別招收陸生總名額及系組範圍內自行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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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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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轉系、所、組、學位學程學生,其在原就讀研究所已修習及格之課程學分,得於核准轉入之當學期開學前,依「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辦理抵免學分要點」辦理抵免,並須符合轉入系、所、組、學位學程之畢業條件,始可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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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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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於同研究所內申請轉組(學籍分組)者,得依本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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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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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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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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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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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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