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醫學工程碩士學位學程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

更新日期 2022-10-31 15:19:02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明校字第1110014119號函公布 單位 生物醫學工程碩士學位學程
 內容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文校字第105001555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09月29日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3月19日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文校字第107000633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110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76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111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明校字第11100141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生物醫學工程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位學程)為使研究生學位考試有所規範,特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之規定,訂定「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位學程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修畢本學位學程碩士班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二、須達本校英文能力鑑定標準,其標準依本校「學生英文鑑定實施辦法」辦理。
三、在修業期間須以本學位學程名義參與生物醫學工程相關學術研討會議乙次。
四、研究生需投稿具備同儕審查機制之期刊,並附上投稿證明,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提出申請。
第三條
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本學位學程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申請書上所列及下列各項文件:
(一)論文中文摘要一份。
(二)參加研討會及論文投稿證明。
三、經本學位學程主任及院長同意後,於考試前一個月報請研究生事務處審核。
第四條
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碩士學位考試。
第五條
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建議名單,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聘之;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惟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3目至第4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如有疑義,則由學程會議開會討論之。
三、本校兼任教師(資格與第二款同)得為校外委員。
第六條
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
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三、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五、考試委員對碩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一)研究之方法。
(二)資料之來源。
(三)文字與結構。
(四)心得、創見或發明。
(五)與學位之專業領域是否相符
(六)是否有違學術倫理
六、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前經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七、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由他人代寫或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碩士學位考試相關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七條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及本學位學程行事曆規定。惟須在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第八條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九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本學位學程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研究生事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
第十條
學位考試通過並完成相關畢業手續者,授予工學碩士學位(Master of Science, M.S.)。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