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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

更新日期 2017-01-26 10:17:58 文號 單位 生物科技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99學年度系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09日99學年度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2月03日99學年度生科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榮校字第100000130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104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104學年度第1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簽請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布實施
第一條
生物科技學系博士班為提高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及學養,依據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及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細則之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於受理資格考核申請後,應即成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由本校及校外具副教授資格以上教師擔任之,校內委員由本校符合指導博士生資格之教師擔任。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並經系主任及院長遴選後,陳校長聘任之,召集人由委員推選。
第三條
參加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博士班應修業滿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在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博士班修業滿一年,合計二年,並修畢本系博士班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第四條
博士班研究生須於修業三年內完成資格考核,資格考試主要以口試行之,其他方式得由本委員會指定之。
第五條
本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之口試訂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二月底舉行,博士班學生應於每年二月底及九月底前提出申請。
第六條
資格考試之口試時,應提出研究計畫書,供本委員會考核通過。
第七條
通過資格考核者,即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及格或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與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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