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7-03-23 11:54:04 |
文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文校字第1060003756號函發布 |
單位 |
醫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106年03月14日105學年度第1次醫學系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文校字第1060003756號函發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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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督導大學校院醫學院、系健全臨床實習制度,提供良好臨床學習環境、提升醫學臨床實習之課程品質、維護醫學生學習品質及身心安全等權益,使醫學生能結合學術理論與實務,培養對未來工作場域與專業倫理之正確認知及保障病人健康與被照護之安全性,本系依教育部醫學生臨床實習實施原則,特訂定本系實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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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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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實施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臨床實習:指大學醫學系安排醫學生於教學醫院實習之「Clerk」及「Intern」課程。
(二)實習醫學生:係指於一百零一學年度後入學之大學醫學系之醫學生及一百零三學年度前入學之學士後醫學系醫學生,參與教學醫院實習者。
(三)實習機構:指經衛生福利部評鑑通過之教學醫院,並與設有醫學院、系之大學簽約,提供醫學生進行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
(四)實習指導老師:指設有醫學院、系之大學教師受聘指導實習學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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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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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生臨床實習屬大學課程之衍伸,其目的在於透過臨床醫學實作及訓練,培養成為醫師應具備之臨床知識、技能、態度及行為。大學應在確保醫學臨床教育品質及保障醫學生及病人身心安全之前提下,與實習機構共同規劃推動醫學生臨床實習課程,並提供醫學生臨床實習之指導、資源及行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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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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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為規劃推動醫學生臨床實習,並確保醫學生權益,應設立見、實習委員會,由醫學系主任擔任主任委員,成員應包括醫學系相關學科主管、專任教師、臨床教師代表、實習機構代表及醫學生代表等,必要時邀集校外相關專家學者參與,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其任務包括:
(一)臨床實習課程及計畫訂定。
(二)督導醫學系辦理實習機構之選定、合作計畫及書面契約內容之訂定。
(三)學校及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
(四)實習醫學生實習權利義務之訂定。
(五)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
(六)實習成效之評估及檢討。
(七)實習機構查核與輔導。
(八)學生申訴之處理及其他醫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由本委員會另成立申訴小組與本會區隔,以示公正。
前項臨床實習委員會之成員產生方式、任期及成員比例等,由本系系務會議訂定之;其中醫學生代表應由醫學生團體推派之。
本委員會應設立「申訴小組」辦理第四項第八款之醫學生申訴事宜,其申訴小組召集人為醫學系基礎學科副系主任擔任,並應有一定比率之醫學生團體推派之醫學生代表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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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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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應依臨床實習課程及計畫,進行實習機構之篩選及評估。學校與實習機構簽訂合作書面合約後,應於校內公告周知,始得辦理。
實習機構為學校之附設醫院時,得由學校訂定對附屬機構之實習規範替代合作書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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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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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點合作書面合約應載明實習機構之訓練內涵、實習時數、項目、考核、費用支給、膳宿、保險、輔導、醫學生安全措施規劃、實習機構與醫學生之爭議協商處理方式、醫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條件及程序、與實習機構終止合約之要件及其他相關實習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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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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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生臨床實習課程規劃原則如下:
(一)醫學生之「Clerk」課程週數及時數:
1、以訓練醫學生在照護病人中學習為主,其非屬實習機構之工作人力,並應在實習機構之醫師指導及學校教師指導下為之。
2、明確訂定各科別之實習週數及夜間實習次數。
3、訂定醫學實習生在院總時數、每週時數上限、離院時間及夜間實習次數。
4、夜間實習應於上級醫師之指導及監督下為之;過夜實習宜於隔日交班後安排其離院休息至中午(AM-Off)或午後離院休息(PM-off),並安排於平日為原則。
5、臨床實習週數、時數及夜間實習之規畫,應廣納學生意見後於校內公告周知,並依臨床教學及學生需求逐年檢討調整。
(二)醫學生之「Intern」臨床實習課程週數及時數:
1、四週實習值勤時間平均每週不超過八十小時,單週不得超過八十八 小時。
2、實習醫學生每日例行實習值勤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兩次實習值勤時間中間至少應有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連續實習值勤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包括白班實習時數及夜間值勤實習時數),並得於夜間實習值勤後,依當時工作量及身心情況,向總醫師或實習指導醫師提出以下需求(三選一);總醫師應予配合調度人力支援:
(1)連續休息二小時後,再接續執勤實習。
(2)完全不接新病人。
(3)接二位以下新病人。
3、總醫師或實習指導醫師,得視以下情況,延長實習醫學生之實習時數:
(1)基於病人安全考量須持續照顧。
(2)臨床實習過程之完整性。
4、實習醫學生每人每日照護床數上限以十床為原則,如有夜間學習安排需要,以平均不超過三天一班為原則;其照護床數由臨床實習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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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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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開設實習課程前,應與醫學生溝通及宣導實習機構選定及名額分配等事宜,並強化醫學生修習實習課程之認知,以確保實習過程之安全、學習及未來職場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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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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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於醫學生實習過程,應指派實習指導老師定期赴實習機構輔導學生,實習指導老師應確實掌握實習醫學生實習課程訓練內涵及範疇,指導醫學生、參與實習相關之協調、報告及檢討座談等,以解決醫學生實習所遭遇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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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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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機構提供醫學生實習,應設專責單位,依合作書面合約,辦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實習醫學生之臨床課程、教學活動及病人照護之學習內涵。
(二)安排專責之醫護人員,負責監督及協助實習醫學生於照護病人之過程,專責指導醫學生實習,瞭解訓練及學習狀況,與學校指派之實習指導老師共同輔導醫學生。
(三)規劃醫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
(四)為醫學生投保相關保險,除學生團體保險外,應包括一百萬元以上之意外傷害險及醫學生因實習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等之保障。
(五)建立醫學生申訴及爭議事件之協商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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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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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醫學生於教學醫院實習,負有病人照護及臨床技能學習之使命,應以保障病人安全及隱私權為優先考量,並應配合臨床課程及教學活動,於合格醫事人員監督陪同下,參與病人臨床照護。
學校應與實習機構共同訂定實習醫學生應遵循之相關規範,督導醫學生據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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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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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醫學生實習權益並建立申訴溝通管道,學校及實習機構應訂定醫學生臨床實習權益保障、申訴管道及處理程式,爭議處理之審議,應有醫學生代表參與;其申訴處理程式如下:
(一)醫學生經向實習指導老師反映未獲改善,得逕向教學醫院專責單位、學校臨床實習委員會或申訴小組申訴。
(二)學校臨床實習委員會或其所設之申訴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即召開臨床實習委員會議或申訴小組會議,並於十四個工作天內處理完畢,必要時至多得延長十四個工作天,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醫學生;申訴小組受理審議之案件,應另提於臨床實習委員會報告。
(三)醫學生不服前款處理結果,應於接到通知書後七個工作天內,檢具理由及相關資料逕向原處理單位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有不服時,得循校內學生申訴機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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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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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及實習機構依本處理原則推動醫學生臨床實習之實施成果及學生申訴之處理情形,得納入衛生福利部之教學醫院評鑑考核、本部之醫學校院評鑑考核及本部對學校之獎勵補助及系、所招生名額、核定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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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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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實施原則經醫學系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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