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4-06-06 11:04:05 |
文號 |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明性字第1130008337號函發布 |
單位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內容 |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文性字第1060003900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明性字第1130008337號函發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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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依據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設置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小組作業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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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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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所稱之校園性別事件意指:
一、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申請調查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
二、依據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由本校人力資源室委託調查處理之案件(以下簡稱委託案)。
本小組處理申請案時,應以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法令為準則;處理委託案時,應以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法令為準則,並得有本校人力資源室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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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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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推選5位委員組成,其中女性組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之組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與本委員會委員相同。
本小組召集人由組員互推產生,負責小組會議之召開、主持。
本小組處理申請案及委託案時應遵守相關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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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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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於接獲校園性別事件時,由召集人於法定期限內召開會議,決議事項依序如下:
一、決議是否受理申請案或接受委託案。
二、決議前款受理或接受之案件是否需組成調查小組,並決議調查小組之成員名單,其成員之組成,應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二項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決議相關當事人之權益保障及其他本小組認為必要之協助措施。
本小組應就前項之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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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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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決議申請案受理與否後,應於法定期限(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
本小組決議受理之申請案之調查報告均需提至本委員會議決後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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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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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相關經費由本委員會編列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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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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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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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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