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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更新日期 2024-06-06 14:13:49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明理字第1130008324號函公布 單位 學術倫理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文師字第1060005910號函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文師字第106001342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明理字第108000182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明理字第113000832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學術倫理,建立客觀公正之學術倫理案件審議程序,並保障當事人權益,特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學位授予法」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下列人員:
一、各類專、兼任教學研究人員。
二、臨床教師。
三、研究計畫項下博士後研究及專、兼 任助理。
四、大學部及碩、博班在學生。
第三條
前條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成果。
三、抄襲、剽竊: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代寫:由不相關之他人代寫論文、計畫申請書或研究成果報告。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自我抄襲:研究計畫或論文未適當引註自己已發表之著作。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十、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第四條
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
所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內容,並對其負責。著作或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時,相關人員應負下列責任:
一、列名作者應對所貢獻之部分,負全部責任。
二、列名作者其列名未符合國內外標準者,雖未涉及或認定其違反學術倫理,惟於因列名於發表著作而獲益時,應負擔相應責任。
三、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發表著作,或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
第五條
本校接獲檢舉學術倫理案件後,由學術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偕同兩名委員決定是否立案;經決定立案者,由主任委員呈報校長後,依第七條規定辦理,未立案者,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並結案。
第六條
檢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具體指陳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向本校提出。其以化名、匿名或無具體事證,本校得不予受理。
第七條
經立案之學術倫理案件,處理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專案小組進行審查。
(一) 學術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依受理案件屬性,指派四至六名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並擔任召集人及主持會議。每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始可開議;必須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決議。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二) 案件審查期間,應通知被檢舉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答辯。
(三) 若認定被檢舉人未違反學術倫理,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提送學術倫理委員會核備並結案。
(四) 若認定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時,審查結果須詳列審查方式、違反事證、違反類型、具體處分建議等,提送學術倫理委員會進行複審。
二、複審:初審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者,提送學術倫理委員會作成審議結果,並做後續處置之建議。
第八條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得按其情節輕重,作成下列懲處之建議,並送校內相關權責單位做後續處置。
一、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懲處項目如下,並可多項採計並行:
(一)針對違規案已核定之補助應予撤銷或終止補助,並應繳還已撥付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
(二)一定期間不受理教師資格審查申請;但若違反案件與被檢舉人之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一定期間停止若干領域的獎勵或研究補助之申請。
(四)目前領有彈性薪資加給者,應停止發放,若以違反學術倫理之著作申請彈性薪資者,追回違反案件涉及期間所支領之部分或全部彈性薪資。
(五)ㄧ定期間內不得晉薪或晉年功薪、不得申請休假研究或其他停權措施之處分。
(六)撤銷自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
(七)解聘(僱)。
(八)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九)書面告誡。
(十)其他適當之懲處措施。
二、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人員,懲處項目如下,可多項採計並行:
(一)針對違規案已核定之補助、獎學金等應予撤銷或終止補助,並應繳還已撥付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二)一定期間停止受理學位申請或各項獎勵、獎學金及研究補助申請。
(三)撤銷學位。
(四)開除學籍。
(五)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六)書面告誡。
(七)其他適當之懲處措施。
前項懲處措施由本校相關權責單位執行,並由學術倫理中心將案件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被檢舉人、檢舉人與進行監管事宜。但檢舉人非案件之利害關係人時,得僅告知案件處理情形。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人員之懲處措施,得由學術倫理中心轉請現職服務單位執行。
第九條
學術倫理案件之審查期限如下:
一、初審:應於收受檢舉案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二、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
各階段處理期限,得經學術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後延長,並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舉發單位或來文機關。
第十條
經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檢舉案件,檢舉人或第三人得因有具體新事證再次提出檢舉,由學術倫理中心受理後依本辦法重啟審議程序。
第十一條
本校教職員生濫行檢舉者,學術倫理中心得送請各權責單位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校外人士濫行檢舉者,本校得送請其所屬單位處理。
第十二條
學術倫理案件之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受理檢舉、參與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予保密。
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避免檢舉人之身分曝光。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得視情節輕重,公開相關資訊。
第十三條
學術倫理案件審理過程中之相關人員,與被檢舉人有下列關係或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若未自行迴避者,審議單位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任職同一系、所、科或單位。
三、現有或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四、近五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五、審查該案件時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六、相關利害關係人。
七、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者。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一、有前項所列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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