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7-07-25 15:11:50 |
文號 |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文教字第1060009937號函公布 |
單位 |
註冊課務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106年07月1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文教字第1060009937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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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鼓勵學生跨領域學習,培養第二專長,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申請資格: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修讀第二專長課程。 |
第三條、 |
學生申請選修第二專長課程,須於規定期限內向教務處辦理申請手續,經主系系主任同意及第二專長單位審查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 |
第四條、 |
各學系(院)得依本辦法設置訂定本校他系學生修讀第二專長課程之實施要點或辦法,內容包含可接受修讀學生之標準、條件與應修科目學分,並提教務會議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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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學生至少應選修第二專長課程單位所指定之專業科目15-20學分,其學分數得併入本系總畢業學分。 第二專長應修科目至少有九學分不屬於學生主修、雙主修或輔系必修之科目。 選修第二專長之科目與主系專業科目相同者,經第二專長之主管同意得免修,惟免修後應由第二專長之主管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學分數。 |
第六條、 |
每學期所修主系與第二專長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其選修第二專長課程成績不及格者,應依照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
第七條、 |
學生因修讀第二專長而須延長修業年限者,其延長修業年限最多二年;其繳費規定與一般延修生相同。 |
第八條、 |
凡修滿第二專長規定之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歷年成績單、畢業生名冊及學士學位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加註第二專長名稱,但不另授予學位。 |
第九條、 |
修讀第二專長之學生已符合本系畢業資格,但未能修畢第二專長科目學分者,得向教務處提出放棄修讀第二專長之申請,其歷年成績表及畢業相關證件不予加註第二專長名稱。 |
第十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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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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