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二、本規定所稱港澳生,指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並符合香港澳門關係點例第四點規定,未持有外國護照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三、第一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第二項所稱境外,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四、第一項僑生連續居留海外之認定,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辦理;第二項港澳生連續居留境外之認定,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三點及四點規定辦理。
五、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委員會為之;港澳生身分認定,由教育部為之。
六、僑生經輔導來臺就學後,在臺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依本項規定申請入學。
七、港澳生在臺就學,因故自願退學,且在臺居留未滿二年者,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港澳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八、本規定招生對象不包含緬甸、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文中學畢業僑生、已在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國內大學一年級肄業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之僑生。
九、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大學校院,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前,得準用本規定申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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