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牙醫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更新日期 2018-03-16 13:55:30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文校字第1070003522號函 單位 牙醫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106學年度第10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文校字第107000352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牙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教師聘任(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升等事宜,特訂定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院專任(含合聘)教師及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其資格除依教育部及本校規定辦理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院新聘教師,除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外,須為品德優良、學養豐富,具服務熱誠,且對於本院之教學、研究及發展確有所助益者。
第四條
辦理聘任升等者,應由所屬系所依本校聘任流程將聘任升等名單及文件提至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之聘任、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一、教師之聘任:各系所依課程需要、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證件資料進行收集,送院教評會初審。
二、教師之升等:經各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未具擬聘職級教師證書者,於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前應就申請者之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送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非以學位辦理聘任且尚未獲有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比照升等規定辦理著作外審。
升等教師應就其教學、研究與服務之成果提院教評會審議,並於院教評會通過後得以辦理外審作業。
三、著作外審時,聘請校外學者專家為六名,系(所)主管應提供推薦信及十二人以上之外審參考名單,個人可提供審查迴避名單(至多三人),供著作外審時遴選審查人之參考用,外審名單由院評會自專家人才資料庫中圈選。
四、教師聘任初審通過及教師升等複審通過後,送人力資源室陳請校長提交校教評會審議。
第五條
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及服務成績各以100分計算,其得分各不得低於70分;教學及服務考核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研究考核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規定辦理。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
申請升等之代表著作須與任教課程有關,並在送審前五年內已出版者為限,且上列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但送審教師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第六條
著作外審審查評語區分為極優、優、良及普通四級,院彙整外審結果後送請校教評會決審。
第七條
提報至本院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新聘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
(一)新聘專、兼任教師建議表。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學經歷證件、服務證明影本。
(四)教師合格證書影本。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含學位論文及研究成果A、B 表)。
(六)三封推薦信,本校主動邀聘者得免附。
二、升等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
(一)教師升等推薦提名表。
(二)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及研究成果A、B表。
(三)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及乙式)。
(四)現職教師證書影本及升等年資證明(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
(五)著作紙本一份及光碟片六份(內容為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填寫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裝訂及排序請依「教師資格審查外審電子化說明」辦理)。
第八條
院教評會審議升等案而未獲通過者,應於議決後,就升等未通過之原因加以討論並闡明理由作成決議,於十四日內通知系、所及申請升等教師。
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後實施。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