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2-10-31 10:21:43 |
文號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明校字第1110014119號函公布 |
單位 |
醫學工程與復健科技產業博士學位學程 |
內容 |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文校字第107000633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醫學工程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111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明校字第11100141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
醫學工程與復健科技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提高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及學養,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第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學程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修業一年以上。
二、完成本學程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專題討論及企業實習課程除外),成績及格者。
|
第四條
|
本學程於受理資格考核申請後,應即成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其中亦可邀請少於1/2之校外委員,校外委員可包含博士級業界教師1位,校內委員由本校符合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之教師擔任。委員之產生由本學程主任推薦,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聘之;本學程主任得擔任委員,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
|
第五條
|
口試規範:
一、本學程資格考核以口試為之,並由資格考核委員會執行。
二、口試時由考生答辯研究計畫,口試範圍不侷限於研究計畫內容。口試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為通過。不通過者須於三個月內根據資格考核委員之決議修改研究計畫,並重新申請口試,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
第六條
|
申請資格考核應填具申請書,並上傳下列資料:
一、指導教授推薦函。
二、資格考核研究計畫書。
|
第七條
|
本學程研究生須於博士三年級(含)以前完成資格考核。通過資格考核者,即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及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
第八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學程事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