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8-05-11 16:47:43 |
文號 |
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1 日文校字第1070006715號函公布 |
單位 |
牙醫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107 年03 月23 日牙醫學系106 學年度第2學期第2 次系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1 日文校字第1070006715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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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為建立大學多元化入學管道及大學自主選才,辦理各項招生事宜,特設「牙醫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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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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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招生事宜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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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學部:國內外公私立高中(職)畢業生(含應屆)或具教育部所訂同等學力且符合相關招生簡章所訂資格者,得參加本系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得進入本系大學部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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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碩士班:獲有教育部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生(含應屆)或具教育部所訂同等學力且符合相關招生簡章所定資格者,得參加本系碩士班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得進入本系碩士班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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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博士班:獲有教育部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生(含應屆)或具教育部所訂同等學力且符合相關招生簡章所定資格者,得參加本系博士班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得進入本系博士班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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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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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系主任遴請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深教師6名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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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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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之。委員在任期中應迴避或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事先應以書面請辭,由系主任依第三條規定,另行聘請他人補足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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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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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系主任遴請委員一名擔任,以協助各項招生工作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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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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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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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擬定招生報名資格及招生名額。(招生名額依當年度教育部核定招生總名額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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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擬定各項招生考試項目之內容及評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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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查招生之報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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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擬定各項招生考試之相關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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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執行並督導招生工作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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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檢討工作得失及研議招生改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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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有關招生之重大及申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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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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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同意,始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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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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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委員若為應考學生之利害關係人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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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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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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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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