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1-02-03 13:43:29 |
文號 |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明究字第1100001277號函公布 |
單位 |
研究生事務處 |
內容 |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6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文究字第107000954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文究字第107001747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10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明究字第109000110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109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明究字第1100001277號函公布
|
本校為培養研究生協助教學之能力,提升教師教學品質,特訂定「研究生教學助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本要點所稱「教學助理」係指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之兼任助理,並享有「勞動基準法」之權益保障。
|
|
擔任資格:本校在學之碩、博士生,非本國籍之碩、博士生須持有工作證。
|
|
申請方式與條件:
(一)每學期依研究生事務處公告之申請期間,由授課教師至本校「教學助理登錄申請審核系統」登錄。
(二)實驗、實習、實作(含臨床技能、電腦操作及PBL)之課程,修課人數達25人可申請1位TA,達70人可申請2位TA;非實驗課程修課人數達50人,可申請1位TA;北港實驗課程及雙校區同步教學課程,修課人數達15人可申請1位TA。
|
|
教學助理審核:
教學助理申請案由研究生事務處彙整後,提送「教學助理審查委員會」審查。
符合教育部弱勢學生條件者,得優先核給。
|
|
教學助理實施內容:
(一)教學助理培訓營-每學期初由研究生事務處舉辦教學助理培訓營,提供教學助理了解其權利與義務。
(二)教學助理學習-教學助理須接受課程教師之指導,並協助課程之進行,以強化該課程教學品質。教學助理應出席當學期教學助理培訓營,因故未出席者,須於規定補課期限內完成線上補課。如逾期未完成補課者,即取消擔任教學助理之資格。
|
|
教學助理學習評量:
(一)教學助理滿意度調查-學期中,由修課學生線上填答TA執行情形,以利授課教師及TA調整教學及授課教師填寫學習報告。
(二)教學助理評量表-學期結束後二週內,由授課教師填寫教學助理之學習情形。
(三)教學助理自評表-教學助理記錄學習情形。
|
|
工作時數規定與薪資給付標準:
(一)教學助理薪資以月薪3000元或4000元支給,單月工作時數乘以基本薪資之總額不得逾3000元或4000元。
(二)為鼓勵本校生擔任北港分部之教學助理,視當年度經費狀況酌予補助北港交通時數費用,以台中客運之台中至北港來回票價計算,並依「國內差旅費報支要點」核支。
(三)以上補助經費由學校依據年度預算編列,實際核撥金額將依每年度經費狀況彈性調整,惟須遵守勞動基準法。
|
|
教學助理得依規定完成教學助理實施內容及繳交moodle數位學習系統所列應繳資料者,得依「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修業規定」認抵「教學訓練」1學期。
|
|
本辦法經研究生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