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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母性健康保護計畫

更新日期 2022-02-21 10:38:11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明環字第1110001826號函公布 單位 環安室
 內容
106年12月25日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文環字第1070002148號函公布
111年1月24日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明環字第1110001826號函公布
一、
目的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及第31條之母性勞工健康保護政策,及其他相關法律,訂定本校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以確保懷孕、產後、哺乳女性勞工之身心健康,以達到母性健康保護之目的。
二、
定義
(一)女性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本校女性教職員工及與本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及勞動契約之女性助理等。
(二)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本校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包括學校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及單位主管等。
(三)母性健康保護措施: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指導面談、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三、
適用對象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女性勞工,應啟動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
1.預期懷孕、已懷孕之女性勞工。
2.產後女性勞工,包括正常生產、妊娠24週後死產、產後1年內。
3.哺乳之女性勞工。
四、
職責
(一)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1.負責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規劃、推動與執行。
2.依保護計畫協助風險評估。
3.依風險評估結果,協助健康保護措施之執行。
4.依保護計畫時程檢視並報告計畫執行現況,確認計畫執行績效。
(二) 臨廠健康服務醫師
1.參與並協助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規劃、推動與執行。
2.依保護計畫時程檢視並進行風險評估,包括生殖危害之工作危害評估、個別危害評估、危害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3.依風險評估結果,提出書面告知風險、健康指導、教育訓練及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之適性評估與建議。
4.協助檢視計畫執行現況,協助確認計畫執行績效。
(三) 各單位部門主管
1.參與並協助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規劃、推動與執行。
2.協助保護計畫之工作危害評估。
3.配合計畫之工作調整、更換,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
4.配合保護計畫女性勞工之工作時間管理與調整。
(四) 環安室
1.參與並協助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規劃、推動與執行。
2.協助保護計畫之工作危害評估,填寫「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母性健康保護採行措施表」(附表一)
3.依風險評估結果,協助計畫工作調整、更換,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之執行。
(五) 人力資源室
1.每月5日前提供全時女性員工產前假及產假人員名冊給予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2.依臨場服務醫師之評估與建議,協助工作調整等事宜。
(六) 作業現場女性員工
1.提出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之需求並配合計畫之執行及參與。
2.配合保護計畫之工作危害評估。
3.配合計畫之工作調整與作業現場改善措施。
4.保護計畫執行中之作業變更或健康狀況變化,應告知臨廠服務醫護人員,以調整保護計畫之執行。
五、
母性健康保護計畫執行流程(流程如圖一)
(一) 適用對象主(被)動提出母性健康保護:
1.適用對象於得知懷孕之日起至生產後一年,主(被)動告知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妊娠或分娩事實,並填寫「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員工健康情形自我評估表」(附表二),以執行健康保護計畫。
2.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每月定期向人力資源室洽詢 「請產檢假」之教職員工名單。
(二) 危害風險評估:
本校勞工健康醫護人員會同環安人員、女性勞工及單位場所負責人,依「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母性健康保護採行措施表」(附表一),執行現場危害評估及區分風險等級。
(三) 面談指導:
依評估結果安排視需要與臨廠健康服務醫師面談,其相關面談資料將留存備查。
(四) 風險分級及危害控制:
1.風險等級屬第一管理者,經臨廠健康服務醫師 評估無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並向女性勞工說明危害資訊,經書面同意者可繼續從事原作。
2.風險等級屬第二管理者,應採取危害預防措施;其他同第一級之管理措施。
3.風險等級屬第三管理者,工作場所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環境改善及有效控制措施並於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且由臨廠健康服務醫師依「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勞工之工作適性安排建議表」(附表三)及「母性職場健康風險危害因子、健康影響及控制策略」(附表四),提供工作適性安排之建議,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工作場所負責人應依臨廠健康服務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換作等方式。
(五) 告知風險評估結果:
臨廠健康服務醫師應將評估結果之風險等級及建議採取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書面或口頭之方式告知女性勞工、校內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工作場所負責人,必要時應通知人力資源室進行相關協助。
(六)異常轉介:
前項面談如發現女性勞工健康狀況異常,需追蹤檢查或適評估者前,臨廠健康服務醫師應協助女性勞工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
(七)重新評估:
女性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工作場所負責人應重新施予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八)記錄保存:
依本計畫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情形,均應予記錄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保存三年。相關文件或紀錄等勞工個人資料之及管理,應保存三年。相關文件或紀錄等勞工個人資料之保存及管理,應保障勞工隱私權。
六、
本計畫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議審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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