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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西醫結合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0-25 14:58:27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文校字第1070014964號函公布 單位 中西醫結合研究所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10月17日中西醫結合研究所92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中西醫結合研究所94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中西醫結合研究所94學年度第8次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中西醫結合研究所95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中西醫結合研究所99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中西醫結合研究所107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文校字第107001496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三條
本所教評會(以下簡稱所教評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本所專任教師推選,並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選出。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本所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遴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總數之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由所長報請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非必要時,所教評會成員不得與院教評會重疊;當然委員有此情形時,名額得併入遴選委員計列,召集人由校長指定。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所教評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所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所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有關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委員會討論與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或委員為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指導教授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九條
所教評會開會,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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