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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發展育成基金』經費支用辦法

更新日期 2021-12-16 13:39:06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明產字第1080003295號函公布 單位 產學合作處
 內容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明產字第108000329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董事會中醫藥生物科技推動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之決議,就下列經費來源編列本校『生物科技發展育成基金』專款經費支用(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生物科技發展育成基金』之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收入來源如下:
一、本校各產學合作案管理費。
二、進駐廠商之空間及服務費。
三、技轉或育成廠商之權利金、回饋金。
四、舉辦各項研習活動之結餘款。
五、其他各項產學活動收入。
第三條
經費支出如下:
一、產學聯合辦公室工作人員薪資、水電費、行政庶務支出等。
二、業務需要約聘之顧問、專家、學者等諮詢費、審查費。
三、推廣本校產學及輔導創新創業等業務所需相關費用。
第四條
結餘款為該學年度依據第二條總收入扣除同學年度第三條總支出(不包括使用以往年度結餘經費之支出)後剩餘之經費。
第五條
每學年度依第四條結餘款提撥 30%上繳學校管理費。
第六條
為獎勵參與之成員,由第四條結餘款提撥 20%作為績效獎金。績效獎金之 25%歸專案經理(人員)、25%歸舉薦人員、25%歸有功人員、25%歸行政人員,依相關分配比率發放。若當學年度總結餘為虧損狀態,當學年度則不發績效獎金,並從下一學年度補回虧損金額,始發績效獎金。
第七條
每一學年度結算終了,總結餘扣除第五條及第六條經費後之結餘款作為產學合作處下一學年度營運經費。
第八條
經費之收支均應依本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第九條
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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