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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暨醫療體系聯合智慧財產加值委員會組織章程

更新日期 2023-08-16 15:49:06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明產字第1120011347號函發布 單位 產學合作處
 內容
中華民國108年03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3月15日明產字第108000329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03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月03月19日明產字第110000319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03月0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月4月1日明產字第111000393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明產字第1120011347號函發布
第一條
為使體系審查專利申請及技術移轉等事宜更為專業、快速且具公信力及一致標準,設立「中國醫藥大學暨醫療體系聯合智慧財產加值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承辦單位為中國醫藥大學暨醫療體系產學聯合辦公室(以下簡稱產學聯合辦公室)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指派學校及附設醫院人員分別擔任,開會時輪流擔任主席。
第四條
本會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外,置委員9-17人,含校內3-5人,附設醫院2-3人及外聘委員4-9人(生醫產業學者專家,其中亞洲大學至多2人),分別由主任委員(負責校內及非亞大之外聘)、副主任委員(負責附設醫院)及函請亞洲大學校長(負責亞洲大學)指派產學、智財法律、專利申請及產業競爭力分析等相關人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任期中改任或出缺補任時,其任期以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校長同意後擔任,另置幹事若干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均由主任委員就相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第六條
本會每一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輪流為主席,若兩位均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每月智財會邀請相關委員13人,出席人數超過半數,始得開會;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每次會議均應作成紀錄並陳報校長核定。本會會議得依申請審查案件之類別,邀請相關產業專家列席。
第七條
本會職掌如下:
(1)專利申請及技術移轉之審查。
(2)訂定專利之相關費用(包含但不限於申請費(含申復、答辯等)、證書費、第一期專利年費、事務所手續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等)由發明人或所屬專任單位全額支付。
(3)審議獲得專利權第一期後專利維護之必要性。
(4)衍生新創企業之審查。
(5)利益衝突與迴避之審查。
(6)研究成果營業秘密之審查。
(7)著作權之審查。
(8)商標暨校名授權之審查。
(9)其他相關事宜。
第八條
本組織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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