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9-08-16 09:26:40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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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物理治療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83年06月訂定
中華民國86年09月修訂
中華民國91年05月修訂
中華民國92年04月修訂
中華民國95年04月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8月15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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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物理治療學系臨床實習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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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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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臨床實習,係指本系必修課程臨床實習三至臨床實習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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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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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學生未修畢一至三學年所有專業必修科目者(註一),均不可分發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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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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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學年上學期以前各專業必修科目全部及格者,或有不及格科目而三年級下學期正重修者,可暫准分發。但第三學年之下學期成績核計後,若有不及格之專業必修科目者,需於重修完該科目後與下學年度臨床實習學生一併分發實習,不得提前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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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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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實習醫院之分發,按學生二上至分發前一學期的學業平均成績[包含不及格科目及暑修成績,以教務處成績總表計算](註二),由高至低,依其志願選擇實習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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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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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系分發實習醫院之實習學生,不得再自行接洽醫院,或未經本系核准而逕行實習,違者除實習成績不予承認外,並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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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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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分發實習學生,其實習起訖日期由本校與實習醫院協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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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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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如認真實習,表現優異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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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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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實習學生在醫院實習期間,應格遵本校及各實習醫院有關規定,違者依規定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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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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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學生臨床實習之相關事宜,由本系統籌處理,系主任為主持人。如遇事實困難,由系主任協調教務處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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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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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成績不及格者,需重修實習。重修實習者參加下學年度之實習分發,依該年度之實習分發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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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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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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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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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物理治療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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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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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學系專業必修科目包括:肌動學、基礎物理治療學及實習(I)(II)、操作治療學及實習、物理治療因子學及實習(I)(II)、骨科物理治療學及實習、心肺物理治療學及實習、神經物理治療學及實習、小兒物理治療學及實習、科技輔具學及實習、機能再教育及實習、物理治療臨床實習(I)(II)等,以上科目名稱若有修改,或必修科目另有增減,以新修訂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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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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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成績依GPA(Grade Point Average)算法,取小數點後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如遇相同分數,則抽籤或自行協調決定先後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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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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