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5-03-05 16:19:19 |
文號 |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明校字第1140002777號函公布 |
單位 |
物理治療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83年06月訂定
中華民國86年09月修訂
中華民國91年05月修訂
中華民國92年04月修訂
中華民國95年04月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8月15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1月20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1月16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物理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健康照護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明校字第1140002777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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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實習實施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物理治療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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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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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實習,係指本系學生分發至實習機構實習。本系實習分發方式分為三種制別:申請制、選填制及分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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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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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需經本系分發至實習機構,不得自行接洽實習機構。未經本系核准而逕行實習者,除實習成績不予承認外,並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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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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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之科目學分,悉照本系畢業學分認定表辦理。本辦法所稱實習,係指本系必修課程臨床實習(三)、臨床實習(四)、臨床實習(五)、臨床實習(六)、臨床實習(七)及臨床實習(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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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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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實習期間,如認真實習,表現優異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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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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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實習期間,應恪遵本校及各實習機構有關規定,違者依規定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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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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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之機制: 學生因故無法於原實習機構繼續實習,擬申請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者, 應填具「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申請表」,並經本系同意後始得辦理。經終止實習者,與下學年度實習學生一併分發。如遇全國性重大特殊情況,則配合政府相關單位發布之配套措施,安排學生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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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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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爭議之處理:學生對於實習機構之實習內容、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致實習權益受損時,應填具「實習生爭議事件申訴書」向學校實習輔導老師反映,由學校實習輔導老師查證事實後,與實習機構共同商議改善方案。如無法達成協議或未獲改善,則提報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若仍無法處理,則提請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若學生或實習機構不同意會議決議,則依實習合約進行解約,並依第七條規定提出終止實習。若學生因實習所受處分或懲處,認為有損其權益者,則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若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則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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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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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實習前,需先修習本系專業必修科目,並取得及格成績。專業必修科目悉照本系畢業學分認定表辦理。
二、若有第九條第一項專業必修科目無法修畢者,需重新修習該科目並取得及格成績後,與下學年度實習學生一併分發,不得提前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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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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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實習機構之分發,選填制採學生英文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依其分數高低及志願選填實習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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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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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辦理一次實習分發。實習起訖日期由本系與實習機構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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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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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分發相關事宜,由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統籌處理。如遇事實困難,由「學生實習委員會」主任委員協調教務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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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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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成績不及格者,需重修實習。重修實習者參加下學年度之實習分發,依該年度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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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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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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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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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實習實施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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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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