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8-12-12 08:53:05 |
文號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文總字第1070017331號函公布 |
單位 |
保管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榮總字第0960002956號函發布實施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榮總字第0970002405號函發布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文總字第1070017331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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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為有效管理本校機車、腳踏車停車場地,俾利教職員生停放及維護秩序與交通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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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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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門、場地範圍、收費範圍
本校台中校區機車、腳踏車停車位管理單位為總務處,停放地點及收費如下:
一、學校大樓退縮基地部份:柳川學生宿舍停車場、安康教學大樓、醫學大樓、英才路停車位憑識別證不收費用。
二、安康教學大樓機車停車場收費100元/月;每學期抽籤一次,一次收取5個月費用;必要時,得承租中正公園地下停車場機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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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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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申請及分配
停車位申請由總務處公告停車區域名額辦理申請登記與分配,以一人一車為限辦理申請。
收費機車位申請資格區分為教職員與學生。
一、教職員:於公告期間至校務行政管理系統網路申請,再至總務處出納繳交停車費用,領取機車識別證使用車位。
二、學生:於公告期間至學生資訊系統網路申請,再至總務處出納繳交停車費用,領取機車識別證使用車位。
免收費機車、腳踏車位由教職員生向總務處領取機車、腳踏車識別證使用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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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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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收費
停車位收費以學期為單位,依使用月數計算收費費用;繳費後如因退學、休學、離職、退休、畢業等因素不使用停車位者,按未使用月數退還剩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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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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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證製發使用
一、停車證由總務處以學校標誌依年度別設計製作核發。
二、機車停車證應黏貼置於機車車頭明顯處,腳踏車停車證應黏貼於前輪擋泥板蓋上或車體桿架上。
三、停車證遺失(污損、破損)時,須至總務處登記補發。
四、停車證不得轉讓他人(車)使用,如經查獲即註銷原停車證,並註銷其再申請之資格,機車位亦不得退費。
五、機車變更時須檢附行車執照及原機車停車證,向總務處保管組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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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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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放管理
一、車輛進場時應確實停入停車位劃設區域內。
二、進場車輛若有損壞場內設備或其他停放之車輛者,責由肇事人負責賠償。
三、車輛停妥後應確實上鎖,貴重物品自行保管,校方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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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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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及安全維護
一、總務處應設置場內標線、號誌、照明、欄柵等各項設備,並定期檢測及保養,如有損壞應即修復。
二、總務處應隨時保持停車場整齊清潔。
三、停車場內應維持車道暢通,對於堆置之閒雜物,總務處得以廢棄物或遺失物處理,對該堆置閒雜物之人員或車輛加收清潔費。
四、停車場嚴禁將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置於車中或攜入停車場,否則依違規罰則辦理。
五、發現可疑人物逗留徘徊,請立即通知警衛保全並報警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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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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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罰則
一、識別證不得轉讓、仿冒、複製、虛報遺失,如有違犯除撤銷其停車資格及不得退費外,並依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二、進場之車輛及駕駛人,應遵守交通規則及本校相關規定並接受警衛保全之指揮,如有違規情形得由總務處予以警告或舉發。經告誡三次以上者,應予撤銷停車證且不予退費,並停止其申請停車位之資格。
三、進場之車輛應依本校規劃之停車位置停放整齊,若違規停車如未張貼停車證、任意停放於非規劃停車位之區域、佔用公務專用車位或車道之出入口者得逕行舉發,經總務處查獲屬實者,依上述罰則辦理。
四、不具停車資格而停放車輛者,將予貼單警告並照相存證,如違規三次以上,取消其往後二年申請車位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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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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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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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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