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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違反環安衛規定後續處理要點

更新日期 2021-10-01 15:56:11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明環字第1100011946號函公布 單位 環安室
 內容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明環字第109000888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明環字第1100011946號函公布
一、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校內實驗場所及其他單位違反環安衛規定後續處理事項,使其運作更具效率並合乎環境保護及職業安全衛生,以確保教職員生之安全衛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名詞定義:
(一)一級單位:實驗場所所屬學術或行政之一級單位,如:各學院、研發處、各校級中心。
(二)主管單位:環安室及總務處。
(三)其他單位:泛指除實驗場所外之所有單位。
(四)違規:
1.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
2.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
3.環安室及總務處實驗室安全衛生聯合檢查開立改善建議單後,未於改善期限內完成者。
4.發生事故或虛驚事故者。
(五)違規計次:
1.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者,以違反法令條目數量計算之。
2.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以違反法令條目數量計算之。
3.環安室及總務處實驗室安全衛生聯合檢查開立改善建議單後,未於改善期限內完成者,以未於改善期限內完成項目數量計算之。
4.發生事故或虛驚事故者,以發生次數計算之。
如因違規導致重大職災、毒化災致使本校遭受主管機關處分,該實驗室負責人須承擔相關責任。
三、
處置方式包括以下種類:
(一)周知性之處置:於實驗室安全衛生聯合檢查開立改善建議單,如未配合改善或逾期完成改善,將每月於環安室網頁及校內公佈實驗場所或單位名稱。
(二)限制或停止行為之處置:
1.限制或停止實驗場所部分或全部之運作。
2.對其他單位之處置。
四、
其他單位之處置以行政裁罰處分之。
五、
實驗場所違規累計處置分項:
(一)每項違規即記點一次。
(二)每學期累計二點:
1.違規實驗場所須於兩週內提出連續違規原因及具體改善之計畫書,提送一級單位審核。
2.一級單位應於計畫書送達後,一個月內對該實驗場所聯合主管單位進行複查,以檢驗其改善成效。
3.複查未通過時,暫時限制或停止實驗場所部分或全部之運作,直到改善計畫完成。
4.前項之處分前,應給予處分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5.暫時限制或停止運作之實驗場所須於兩週內提送環安室違規改善報告,經主管單位複查以確認其改善成效,並於改善報告提交當月環安室會議或臨時環安室會議審核,經審核通過該實驗場所恢復運作。
(三)每學期累計三點:
1.違規實驗場所須於兩週內提出連續違規原因及具體改善之計畫書,提送一級單位審核。
2.一級單位應於計畫書送達後,一個月內對該實驗場所聯合主管單位進行複查,且主管單位得不定期抽查,以檢驗其改善成效。
3.複查或抽查未通過時,暫時限制或停止實驗場所部分或全部之運作,直到改善計畫完成。
4.前項之處分前,應給予處分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處分後,應給予處分相對人有聲明異議之機會。
5.暫時限制或停止運作之實驗場所須於兩週內提送環安室違規改善報告,經主管單位複查以確認其改善成效,並於改善報告提交當月環安室會議或臨時環安室會議審核,經審核通過該實驗場所恢復運作。
(四)每學期累計四點及四點以上︰
1.環安室得要求暫時停止實驗場所全部之運作。
2.環安室得要求該實驗場所之負責人列席說明嚴重連續違規之原因及具體改善之計畫書,給其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
3.暫時限制或停止運作之實驗場所須於兩週內提送環安室違規改善報告,經主管單位複查以確認其改善成效,並於改善報告提交當月環安室會議或臨時環安室會議審核,經審核通過該實驗場所恢復運作。
(五)任何單次違規情節重大且肇災者:
1.環安室得經報請校長室同意後,停止實驗場所運作。
2.暫時限制或停止運作之實驗場所須於兩週內提送環安室違規改善報告,經主管單位複查以確認其改善成效,並於改善報告提交當月環安室會議或臨時環安室會議審核,經審核通過該實驗場所恢復運作。
(六)校方得依據以下情況,裁量減少該系所之下年度經費1%或由該實驗場所負責人繳納罰款壹萬元:
1.一年內相同系所或個別之實驗場所累計違規超過四點者。
2.任何單次違規情節重大且肇災者。
本項第一款為一級單位主動提報違規記點者,不列入計算。
(七)依本要點第五條第六項所收取罰款,將用於獎勵每學年環安室及總務處實驗室安全衛生聯合檢查表現優異實驗室;依檢查項目及各實驗室環境整理統計結果,獎勵績優實驗室,並提請於行政會議表揚。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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