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場所違規累計處置分項:
(一)每項違規即記點一次。
(二)每學期累計二點:
1.違規實驗場所須於兩週內提出連續違規原因及具體改善之計畫書,提送一級單位審核。
2.一級單位應於計畫書送達後,一個月內對該實驗場所聯合主管單位進行複查,以檢驗其改善成效。
3.複查未通過時,暫時限制或停止實驗場所部分或全部之運作,直到改善計畫完成。
4.前項之處分前,應給予處分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5.暫時限制或停止運作之實驗場所須於兩週內提送環安室違規改善報告,經主管單位複查以確認其改善成效,並於改善報告提交當月環安室會議或臨時環安室會議審核,經審核通過該實驗場所恢復運作。
(三)每學期累計三點:
1.違規實驗場所須於兩週內提出連續違規原因及具體改善之計畫書,提送一級單位審核。
2.一級單位應於計畫書送達後,一個月內對該實驗場所聯合主管單位進行複查,且主管單位得不定期抽查,以檢驗其改善成效。
3.複查或抽查未通過時,暫時限制或停止實驗場所部分或全部之運作,直到改善計畫完成。
4.前項之處分前,應給予處分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處分後,應給予處分相對人有聲明異議之機會。
5.暫時限制或停止運作之實驗場所須於兩週內提送環安室違規改善報告,經主管單位複查以確認其改善成效,並於改善報告提交當月環安室會議或臨時環安室會議審核,經審核通過該實驗場所恢復運作。
(四)每學期累計四點及四點以上︰
1.環安室得要求暫時停止實驗場所全部之運作。
2.環安室得要求該實驗場所之負責人列席說明嚴重連續違規之原因及具體改善之計畫書,給其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
3.暫時限制或停止運作之實驗場所須於兩週內提送環安室違規改善報告,經主管單位複查以確認其改善成效,並於改善報告提交當月環安室會議或臨時環安室會議審核,經審核通過該實驗場所恢復運作。
(五)任何單次違規情節重大且肇災者:
1.環安室得經報請校長室同意後,停止實驗場所運作。
2.暫時限制或停止運作之實驗場所須於兩週內提送環安室違規改善報告,經主管單位複查以確認其改善成效,並於改善報告提交當月環安室會議或臨時環安室會議審核,經審核通過該實驗場所恢復運作。
(六)校方得依據以下情況,裁量減少該系所之下年度經費1%或由該實驗場所負責人繳納罰款壹萬元:
1.一年內相同系所或個別之實驗場所累計違規超過四點者。
2.任何單次違規情節重大且肇災者。
本項第一款為一級單位主動提報違規記點者,不列入計算。
(七)依本要點第五條第六項所收取罰款,將用於獎勵每學年環安室及總務處實驗室安全衛生聯合檢查表現優異實驗室;依檢查項目及各實驗室環境整理統計結果,獎勵績優實驗室,並提請於行政會議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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