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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事務會議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0-10-30 16:54:10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明校字第1090012893號函公布 單位 生物科技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02月21日105學年度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109學年度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明校字第109001289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生物科技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事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生物科技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事務會議由下列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學程主任。
二、教師代表:由本學程專任教師及學生主指導教授擔任。
三、職員代表:由本學程職員擔任之。
四、學生代表:本學程學生代表一名,任期一年。
    學生代表產生方式:由各學生推舉一人代表出席。
五、學程主任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事務會議由學程主任召開並擔任主席,事務會議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若有其他學程事務相關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學程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職務代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四條
事務會議討論事項:
一、審議本學程務發展計畫。
二、審議本校法令規章中明訂須經事務會議審議的各項規章(設置辦法)。
三、學程主任提議事項。
四、研討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有關本學程之重要事項。
第五條
事務會議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始得開議,實際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含)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事務會議議案之表決,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表決。一般議案以舉手表決為原則,特殊情形必須改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由一人提議,二人以上附議。表決結果,除特別規定者外,以具表決權之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為通過。
第七條
事務會議經半數以上代表同意,得設臨時性之專案委員會,以處理某一特定事項。專案委員會於該專案處理完畢後即行解散。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法令或本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事務會議通過後,陳報院長及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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