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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6-19 12:03:27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明教字第1120008569號函公布 單位 註冊課務組
 內容
(歷史沿革臚列於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明教字第109001458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臺教高(二)字第1100009917號函准予備查(第7條)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明教字第110000118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明教字第111001382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明教字第112000856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訂定轉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轉系除教育部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
轉系考試委員會於辦理轉系考試前組成,委員由教務長、註冊課務組組長及轉系試務相關之院、系及處室等主管擔任之,開會時由教務長擔任主席主持會議,研討有關轉系考試之各項事宜。
第四條
轉系之申請、考試、成績核計等相關業務由教務處統一負責辦理。
第五條
學生申請轉系須於教務處規定期限內,依公告方式向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
一、各學系學生如認為所就讀學系與其志趣不合,得於每年暑假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轉系。
二、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於下一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其他學系。惟各學系訂有轉入年級限制與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申請轉入中醫學系之學生,限申請轉入中醫學系乙組,於轉入後,依據「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院中醫學系學生修讀醫學院醫學系雙主修辦法」之規定不得申請加修醫學系為雙主修。
四、陸生申請轉系須在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辦理,且不得申請轉入低於當學期就讀年級之學制班次。
第七條
申請各學系轉系相關規定如下:
一、醫學系、中醫學系乙組、牙醫學系、藥學系:
(一)申請資格:
1.學業成績:歷年學業總平均百分數達80(含)以上。
2.英文檢定:須檢附入學前兩年內起算之符合下列各學系訂定任一之校外英文檢測鑑定成績證明正本。
系別/檢測類別
醫學系、中醫學系乙組
、牙醫學系檢定標準
藥學系
檢定標準
1.托福紙筆測驗
(TOEFL ITP or TOEFL PBT)
520以上(含)
500以上(含)
2.托福電腦測驗
(TOEFL CBT)
190以上(含)
173以上(含)
3.托福網路測驗
(TOEFL IBT)
68以上(含)
61以上(含)
4.多益測驗(TOEIC)
640以上(含)
590以上(含)
5.雅思(IELTS)
5.0以上(含)
4.5以上(含)
6.劍橋英檢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以上(含)
PET以上(含)
7.全民英檢(GEPT)
中高級以上(含)
中級以上(含)
(二)評分方式:
1.第一階段筆試(佔總考試成績0%)
(1)考試科目為「自然科學」。
(2)依筆試成績擇優篩選醫學系、中醫學系乙組、牙醫學系各5倍招生名額及藥學系1.4倍(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招生名額參加第二階段面試。
(3)以筆試成績擇優篩選可參加面試最後一名,如有二人(含)以上筆試成績相同者,則可同時參加第二階段面試。
2.第二階段面試(佔總考試成績100%)
(1)面試內容含國際時事與新知
(2)依申請轉系學生之面試成績及所填志願次第進行分發。
(3)如有二人(含)以上面試成績相同者,依序以「筆試成績」、「歷年學業總平均百分數」等成績分數高低順序排列,成績較高者優先分發錄取。
(三)申請醫學系、中醫學系乙組、牙醫學系、藥學系者,限定轉入各學系之二年級。
二、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物理治療學系、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學系、護理學系、醫務管理學系、營養學系、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一)評分方式:
1.面談(佔50%)
2.書面審查(佔50%):須檢附書面審查資料為自傳、讀書計畫、歷年成績單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二)同分參酌序:
1.面試 2.讀書計畫 3.歷年學業總平均百分數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三)申請者,可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轉入各學系之二或三年級。
視覺或辨色力異常(色盲)、言語、聽力及行動有嚴重障礙影響醫療工作者,申請時宜慎重考慮。
三、生物科技學系、運動醫學系、公共衛生學系、藥用化妝品學系:
(一)評分方式:
1.面談(佔50%)
2.書面審查(佔50%):須檢附書面審查資料為自傳、讀書計畫、歷年成績單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二)同分參酌序:
1.面試 2.讀書計畫 3.歷年學業總平均百分數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三)申請者,可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轉入適當年級。
視覺或辨色力異常(色盲)、言語、聽力及行動有嚴重障礙影響醫療工作者,申請時宜慎重考慮。
第八條
重考生外校所修科目成績,不得作為申請轉系審核之依據。
第九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一、在本校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二、已核准轉系二次者。
三、正在休學期間者。
四、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後中醫學系及研究所學生。
五、延長修業年限者。
第十條
轉系名額,應受下列規定人數之限制:
一、轉系名額以學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辦理轉系後,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二、醫學系轉系名額為該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由醫學系依據教學設備及維護醫學教育品質等考量提報招收人數。
三、陸生轉系名額須在各學制班次核定招收陸生總名額及系組範圍內自行流用。
第十一條
轉系學生應依教務處公告轉系相關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申請,連同歷年中文成績單乙份及各學系規定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送教務處審查報名資格。
第十二條
學生申請轉系若同時符合報考二年級、三年級或四年級資格者,只能擇一報考,每人最多填寫兩個志願,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不得請求撤銷或變更所填之志願。
第十三條
分發與錄取:
一、轉系考試委員會依申請轉系學生之考試成績及所填志願次第進行分發,成績未達委員會訂定之錄取標準可不足額錄取。
二、經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之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分相同者,依各學系訂定之「同分參酌序」順序比較,以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分數完全相同者,則同時錄取。
三、評分項目成績有一項(含)以上為零分者,即使總成績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亦不予錄取。
四、陸生之招收名額、報名、考試、分發及錄取等轉系相關事宜,另依相關規定單獨辦理。
第十四條
經核准轉系學生,不得請求再回原學系就讀。
第十五條
轉系學生應完成轉入學系規定之所有課程學分及相關畢業條件後,方可畢業。
轉系學生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由各學系指定專人輔導其選課。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5年11月20日8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7年3月18日8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8年3月31日8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0年12月5日9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6月25日90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11月20日9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1月26日9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1月3日9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榮教字第101001134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185475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024654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文教字第103000227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文教字第104000001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文教字第104000091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013381號函第6、7條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文教字第104000348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042783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文教字第104000415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文教字第105000977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104584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文教字第10500103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文教字第105001473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臺教高(二)字第105015833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文教字第105001539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明教字第109000406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臺教高(二)字第1090089140號函准予備查(第3、6、9條)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臺教高(二)字第1090108867號函准予備查(第7條)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明教字第109000965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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