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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台中學生宿舍輔導辦法

更新日期 2024-06-03 15:29:35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明學字第1130008173號函公布 單位 軍訓暨生活輔導組
 內容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明學字第109000582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明學字第110000110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明學字第112000038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明學字第113000817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輔導學生住宿之申請、分配、進住、退宿,生活輔導及寢室內務等事宜,藉以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及高尚品德,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及職掌:
一、學務處軍訓暨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軍輔組)綜理各項學生宿舍之管理、生活輔導與考核。
二、學生宿舍置輔導教官,輔導員,學生幹部及儲備幹部若干名,承學務處軍輔組指導,管制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宿舍計畫訂(修)與執行。
(二)宿舍門禁管制與內部管理。
(三)宿舍床位分配與異動調整。
(四)營造宿舍文化與活動。
(五)宿舍財產保管與維護檢修。
(六)宿舍預算編列與支用。
(七)營造宿舍文化與活動。
(八)宿舍幹部甄選、任免與獎懲。
(九)宿舍緊急事件處理與調度。
(十)性別友善宿舍規畫與執行。
(十一)有關宿舍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為規範學生宿舍生活、推行宿舍自治,由軍輔組甄選住宿生擔任學生宿舍自治幹部,其組織要點另訂之。
第三條
申請及核配:
一、申請資格及原則:學生申請住校依下列優先順序行之。
(一)大學部學生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單位開立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外國政府所發身心障礙證明,並經軍輔組或資源教室審核通過者。
(二)公費生、外籍學生、僑生、陸生、原住民生、外離島生之一年級新生。
(三)大考中心分發設籍台中市(不含和平區)、彰化縣以外之一年級新生。
(四)學年度考核評選績優之宿舍幹部。
(五)大考中心分發設籍台中市、彰化縣以內之一年級新生。
(六)經學務處審核未符合申請資格(一)之經濟不利學生。
(七)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公費生、外籍學生、僑生、陸生、原住民生、外離島生,及設籍台中市(不含和平區)、彰化縣以外之學生。此二類學生分別以2:1之比例分配床位。
(八)凡因見習、實習之大學部學生,不列入住宿生登記資格。
(九)曾違反住宿規則經行政處分者,取消住宿申請資格。
二、住宿核配:
(一)合於申請資格第(一)、(二)、(三)、(四)、(五)、(六)項目者,得優先保留名額或抽籤。
(二)合於申請資格第(七)項目者,按床位餘額,公開抽籤依序遞補位,以符公平原則。
(三)身障床位分配以肢障者及一年級新生優先,不足分配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宿舍進住前需繳納保證金,並保證遵守宿舍相關規定,參加宿舍事務及活動。
(五)住宿以一學年度為限,期間不得任意退宿,若因個人因素無法留宿,當事人自願放棄退款之權利。
三、性別友善宿舍申請及核配。
第四條
進住及退離舍:
一、學期住宿期間:
(一)第一學期:於註冊日當週週日及前一日(週六)開放進住。
(二)第二學期:於開學日當週週日及前一日(週六)開放進住。
(三)住校生並應於開學日後三天內完成進住;學期結束,均應辦理離舍手續。
1.進住登記、住宿序號抽籤作業均採上網公告及公開方式實施。
2.學期中申請獲准進住宿舍者,依下列規定標準繳交住宿費:
(1)學期未逾三分之一辦理住宿者,收全學期住宿費。
(2)學期逾三分之一而未逾三分之二辦理住宿者,收全學期三分之二住宿費。
(3)學期逾三分之二辦理住宿者,收全學期三分之一住宿費。
二、學期中退宿:
(一)住校生因休學、退學、轉學、畢業等因素,均應辦理退舍手續。
(二)住宿生辦理退離舍,應將寢室整理清潔,點清寢室物品,繳回離舍手續單,始得離校,並經洽輔導員及自治幹部確認及測試合格後,始可退還保證金。寢室物品如有人為之損壞或遺失,依規定賠償。
(三)學期中退宿,依下列規定標準退費:
1.學期未逾三分之一辦理退舍者,退還三分之二住宿費,餘按學校退費標準辦理。
2.學期逾三分之一而未逾三分之二辦理退舍者,退還三分之一住宿費,餘按學校退費標準辦理。
3.逾學期三分之二辦理退舍者,不退住宿費,餘按學校退費標準辦理。
4.凡學期開始有住宿1天(含)以上之事實者,清潔費與保證金不予退還。
5.學期中退宿之住宿生,未住宿期間,其行政院住宿補貼依比例繳回。
三、寒暑假期間辦理退離舍及借住,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五條
宿舍規則:
一、不得私自頂讓或調換床位,禁止打麻將、抽菸、喝酒、賭博及養寵物。
二、維護環境整潔,公共區域及寢室門口不得置放垃圾或鞋(架)物。
三、尊重性別平等,未經管理幹部同意,不得隨意進入異性宿舍及寢室。
四、嚴格門禁管制,非住宿人員未經管理幹部同意,不得帶入宿舍及寢室。
五、維護住宿安全,宿舍不得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
六、維護用電安全,宿舍不得私用電器用品及炊煮食物。
七、保持宿舍安寧,請勿大聲喧嘩。每日零時~0700時,停止洗衣及使用洗(烘)衣機及脫水機。
八、個人物品,妥善存管,若不慎遺失,宿舍不負賠償之責。偷竊行為一經查獲,照價賠償、通報家長、責令退宿,並須按校規及宿舍輔導辦法議處。
九、宿舍內公物設置應愛護使用與保管,如有破壞情形,除飭令照價賠償外,並視事態輕重檢討議處。
十、公共空間公物請愛護使用,切勿擅自攜出;冰箱內非個人食物,切勿擅自取用,違者依校規議處。
十一、凡有違反住宿規定經行政處份者,取消入宿申請資格。
十二、住宿生一學年中有義務參加宿舍服務2小時,並須參加宿舍文化活動、寢室長會議、宿舍座談會、安全教育及逃生演練等,無故拒參加者取消住宿資格。
第六條
住宿學生獎懲規定:
一、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獎勵。
(一)執行各項勤務特別努力者。
(二)內務特優者。
(三)敦品勵學,遵守宿舍各項規則而有特殊表現者。
(四)自動為公服務著有績效者。
(五)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六)檢舉不良份子有事實根據者。
(七)維護公共安全有優良事實表現者。
(八)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九)擔任宿舍幹部表現優異者。
(十)維護團體榮譽有特殊表現者。
(十一)檢舉重大不法行為而經破案者。
(十二)執行公共勤務或比賽,為團隊爭光者。
(十三)破獲竊盜案件者。
二、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住宿資格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懲處。
(一)執行(服務)公共勤務不力者。
(二)損壞公物或影響公共秩序者。
(三)違反寢室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垃圾未進行分類、亂置垃圾者。
(五)無故未參加宿舍安全教育、會議或相關活動者。
(六)未配合整潔競賽者,如經勸告而不改進者加重處分。
(七)宿舍炊煮食物或使用禁用電器影響安全者。
(八)拒服公共勤務者。
(九)擅自搬動床位者。
(十)擔任宿舍幹部工作不力者。
(十一)擅自留宿外客或讓異性進入寢室(或擅入異性寢室者)。
(十二)破壞公物者。
(十三)未經許可擅自取用他人物品。
(十四)欺凌同學情節輕微者。
(十五)寢室內吸菸、亂丟菸蒂破壞整潔者。
(十六)寒暑假住宿未按規定繳交住宿費者。
(十七)違反寢室規則,經規勸未見改善、情節較重者。
(十八)垃圾未進行分類、未丟置於指定位置,經規勸未見改善、情節較重者。
(十九)屢次無故未參加宿舍安全教育、會議或相關活動者。
(二十)在宿舍施放煙火者。
(二十一)在宿舍賭博者。
(二十二)挑撥是非引起重大事件者。
(二十三)竊取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故意破壞公物情節輕微者(如情節重大者,除飭令照價賠償外,並送學務會議,議處之)。
(二十五)宿舍內私存危險物品,而致影響他人安全者。
(二十六)妨害宿舍師長執行公務者。
(二十七)吸食或注射足以妨害身心藥物者。
(二十八)違反寢室規則,屢次規勸未見改善、情節嚴重者。
(二十九)擅自留宿外客者或異性者。
住校學生犯規事實,超過以上所列之獎懲規定範圍,得由軍輔組提案,經學務處組長會議議決後取消住宿資格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進行議處。
第七條
學生宿舍無門禁時間,學生採自主管理,憑學生證感應管制進出,住宿生若為新生則應於領取臨時卡片時繳交保證金(領取學生證後退還),並遵守憑卡管制各項措施,學生宿舍門禁刷卡管制,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八條
各寢室為插卡式冷氣空調,需自費儲值始能使用。
第九條
為提昇並維持宿舍環境衛生,住宿生應配合實施清掃並做好垃圾分類,整潔競賽相關活動,依年度活動計畫辦理。
第十條
為維護全體住宿學生安全,應配合新生定向校園安全課程,同時辦理疏散演習及安全教育,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十一條
學生宿舍網路之使用及管理,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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