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2-09-07 16:04:06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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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轉譯醫學暨新藥開發研究所 |
內容 |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105學年度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109學年度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109學年度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109學年度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8月15日111學年度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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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轉譯醫學暨新藥開發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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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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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本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選出。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本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不足時,應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三、遴選委員,由所長報請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四、非必要時,本委員會委員不得與院教評會委員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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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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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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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本委員會之執掌如下:
一、教師有關資格評審(初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評估、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延長服務、研究及講學等事項之審議。
二、專業技術人員有關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評估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之審議。
三、研究人員有關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研究成果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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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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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有關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評估、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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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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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一、本人。
二、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委員為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碩、博士班指導教授。
四、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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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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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院教評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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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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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院教評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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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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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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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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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由院長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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