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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推選辦法

更新日期 2021-04-14 15:41:48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明校字第1100004439號函公布 單位 生命科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10年04月06日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初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明校字第110000443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選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依據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15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之名額,依本校分配名額辦理。
第三條
本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之產生如下:
一、當然代表:院長。
二、推選代表:由本院專任教師,扣除當然代表名額後,依當年度各系所教師人數之比例平均分配之,各系所至少應有一人。
第四條
一、各系所及學程之代表,由各系所務會議及學程會議推選產生。
二、各系所及學程之代表除分配名額外,應再推選一名候補代表。
第五條
各系所推選代表因故出缺時,該名額由原單位候補代表依序遞補。
第六條
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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