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4-05-16 13:14:36 |
文號 |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明教字第1130007159號函公布 |
單位 |
註冊課務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明教字第110000543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12年1月16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明教字第112000097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明教字第112001261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明教字第113000137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明教字第1130007159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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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辦理暑期開班授課事宜,特依本校「學則」訂定「中國醫藥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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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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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者,可申請參加暑期課程。
一、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不含停修科目)。
二、因轉學、轉系須補修轉入年級前之必修科目者。
三、因修讀雙主修、輔系、學分學程所需之必修科目者。
四、因休、復學致無法於學期中修課者。
五、應屆畢業生需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
六、94年次以後學士班專案就學役男(以下簡稱專案就學役男)。
七、當學期所修之科目不及格者,只得參加第二期暑期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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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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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上課分為兩期:
一、第一期從當學期課程結束後至七月底止。
二、第二期從八月一日至八月底止。
惟課程因授課時數規定或特殊情況,經專簽核准者,得依需求調整授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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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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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課程兩期選修學分總數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學分,並不得衝堂。
專案就學役男,得不受前項學分總數上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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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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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課程開課以學生提出申請為原則,並經授課教師及系所主管同意。各期申請及報名日期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公告。
一、第一期,原則申請時間為第二學期第十週,報名時間為第十六週。
二、第二期,原則申請時間為第二學期期末考後第二週,報名時間為七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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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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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開課之最低人數規定:
凡申請同一科目,必須滿十人始可開班。若人數不足而學生願補足十人之學分費者,經授課教師、系所主管、院長及教務長核准後始得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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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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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課程報名、繳費規定:
一、報名:開課科目由教務處於報名前一週公告。課程衝堂(含校際選課)、休學者不得報名。
二、繳費:憑繳費單繳費。未辦理繳費手續者,視同選課未完成。
(一)學生暑期課程選課應繳納學分費。
(二)人數不足之開班,擇期公告繳費,費用則由參加學生補足學分費差額。惟專案就學役男應繳交之費用,依原達暑期課程開課人數規定之學分費標準收取。
(三)除因課程停開外,繳費後一律不得要求退費,開課一週內可申請退選但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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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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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課程教學時間,每科目每日授課時數以四小時為限。每一學分至少須授課十八小時(含考試),實驗(習)一學分至少須授課三十六小時(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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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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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課程上課,非特殊原因經教師核准請假,不得無故缺課,否則取消考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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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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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開設之暑期課程,以接受本校在學學生申請為原則;亦得依校際選課辦法,接受他校學生申請。本校暑期課程未開課之科目,學生亦可依校際選課辦法,至他校選修相同性質之科目。
專案就學役男有暑期修課需求者,本校得媒合學生進行跨校選課或跨校共同開設暑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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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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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暑期課程成績考查規定:
一、暑期課程應於每期結束前,舉行期末考試。
二、授課教師應於每期結束後一週內,於教務系統輸入成績。若有應屆畢業生修習之科目,則須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成績登錄,以免影響學生之畢業離校。
三、暑期課程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單內。
四、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暑期成績亦不併入學期平均成績計算。惟暑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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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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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暑期授課鐘點費,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計算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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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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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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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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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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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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