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要項:
一、教育與宣導:
(一)持續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奠定防制校園霸凌基礎。
(二)相關單位於各項會議、研討會及相關活動中,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宣導,強化師生防制校園霸凌知能。
(三)結合「友善校園週」及「導師知能研習」規劃防制校園霸凌宣教活動。
(四)加強師生防制校園霸凌教育及通報機制宣導,有利師生把握時限安全回報及協助處理。
(五)強化學生申訴制度,以理性的方法解決紛爭,勿因一時衝動使用暴力侵權行為而觸法。
二、發現處置:
(一)若有疑似安全狀況,各單位應適時反映,並通報校安中心。
(二)校園霸凌通報專線04-22022205,受理有關本校師生相關校園霸凌事件並安排輔導處理。
(三)各單位發現「高風險」個案學生疑似「遭遇霸凌」行為時,立即列冊追蹤輔導,發現符合以下霸凌通報四項要件者,則應啟動輔導機制,並通報校安中心。
1.攻擊行為長期反覆不斷。
2.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3.呈現生理或心理侵犯的結果。
4.兩造勢力(地位)不對等。
(四)處理校園霸凌個案時,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協處。
三、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如附件1。
四、校園霸凌申請調查程序如附件2。
五、校園霸凌處理程序如附件3。
六、校園霸凌申復及救濟程序如附件4。
七、禁止報復警示: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行為人時,應責令不得報復,並由本校相關單位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做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八、隱私之保密
(一)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二)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三)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九、介入輔導:
(一)學生疑似發生霸凌個案,經確認符合霸凌四項要件,校安中心即應依據教育部規定完成校園安全通報,並由校長指派之副校長召集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編組表如附件5,因應小組應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
(二)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通報警政單位協處,並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三)經本校輔導評估後,對於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本校因應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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