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1-08-23 10:18:27 |
文號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明教字第1100010130號函公布 |
單位 |
註冊課務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明教字第110000816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00105178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明教字第1100010130號函公布
第一條
|
本校為使學士學位授予有所依循,依據「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各院系(組)訂定學士班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院系提經各院系務會議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各類學位授予要件應納入各院系(組)之學位修業規定。
|
第三條
|
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之訂定,應符合國際慣例及趨勢並參酌教育部公告之「大學各系、所、學位學程及專班授予學位中英文名稱參考手冊」,依各院系(組)之特色、課程內容及課程性質所屬領域、學術或專業實務導向為之。
|
第四條
|
各院系(組)訂定各類學位之授予要件,應考量各類學位修業年限、應修學分數、實習規定、畢業條件與應具備之核心能力及專業素養,訂定應修課程與學分數及其他畢業條件。
|
第五條
|
各院系(組)之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併同實施年度、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註記及其他相關規定,經教務處彙整後公告於本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
第六條
|
各類學位證書內容包含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院、系、組、畢業年月、學位名稱及證書字號。申請補發學位證明書者,並應包含補發日期及補發證書字號。
加修輔系、雙主修者,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始得核發學位證書,並於學位證書上註記輔系或雙主修之學系名稱。跨校修讀者,另註記輔系或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
|
第七條
|
學位證書授予之日期,第一學期畢業者為一月,第二學期畢業者(含暑修)為六月。
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內,已修畢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但尚未通過其他畢業條件者,得於完成畢業條件之月份授予學位,惟當學期仍應完成註冊繳費。
|
第八條
|
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且通過本校規定各項考核,符合畢業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
第九條
|
本校授予之學位,如發現其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應予撤銷學位及追繳已發之學位證書,並公告之,且不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
第十條
|
經教育部核定增設、調整院、系(組)名稱及授予學位名稱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院系(組)整併、更名者,自核定生效之學年度起,其學生學歷證明文件應登載新院系(組)名稱及授予學位名稱。
二、院系(組)停招者,若學生經輔導並協助轉入相關院系(組)就讀,依其轉入後之院系(組)授予學位,並登載學位證書。
三、院系(組)分組者,學籍分組依教育部核准之組別名稱登載於學位證書,惟教學需要所作之招生分組,其組別名稱不得登載於學位證書。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