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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補助僑生學習扶助金實施細則

更新日期 2021-10-25 13:46:30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明公字第1100013054號函公布 單位 國際學生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國際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明公字第1100013054號函公布
一、
一為扶助本校清寒僑生或遭逢變故之僑生,解決其生活經濟上之困難,得以順利就學,特依據「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補助僑生學習扶助金實施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
申請資格:
本細則之補助對象為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本校就讀之清寒僑生,得參酌下列情形之ㄧ認定之:
(一)家境清寒。
(二)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重大負擔。
(三)因遭逢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或因家遭變故,造成經濟重大負擔。
(四)其他造成經濟重大負擔之情形。
三、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於公告申請截止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校僑生輔導單位國際事務處國際學生中心提出申請:
(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務證明或相關清寒證明;如家長在臺定居,可提交上年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二)僑生在臺生活情形自傳或自述報告書。
(三)當學期之課表。
(四)其他有利審核之文件。
四、
補助金額及名額:
每年依據僑務委員會來函提供扶助金之金 額及名額分配,彈性調整人數,以期達到照顧多數僑生之目的
五、
領取學習扶助金之僑生,應依本校規劃,參與學習活動,學習活動原則如下:
(一)學習活動單位為校內單位,並以僑生輔導相關事務為優先。
(二)當期學習活動,如學生因故無法參與,須事先告知學習單位。
(三)學習活動時段安排,以不影響學生課業為準則。
(四)應避免參與具危險性活動。
六、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學生,不得申請學習扶助金:
(一)前一期拒絕參與或無故未依學校規劃履行學習服務活動,致學習服務活動成效不佳者。
(二)前一期內記大過一次以上者。
(三)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而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
(四)如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不得申請僑生學習扶助金。
七、
審核及公告方式:由僑生輔導單位國際學生中心公告受理申請及審核,並主動通知錄取學生。
八、
核撥方式:
本學習扶助金核撥方式依據僑務委員會來函分為上半年1月至6月、下半年7月至12月,並得彈性調整時段,每期為3個月,並以40小時為上限,履行完成並繳交僑生學習扶助金學習活動評核表後,即完成當期僑生學習扶助金計畫。
九、
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來臺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香港澳門學生,準用本細則之規定。
十、
本細則經國際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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