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2-03-29 13:52:48 |
文號 |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明產字第1110003633號函公布 |
單位 |
產學合作處 |
內容 |
中華民國111年03月0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明產字第1110003633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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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推動校院合作,強化跨領域研究,促進研發成果產業化,特設立“中國醫藥大學暨醫療體系跨領域研究成果產業應用加值轉譯委員會”(以下簡稱轉譯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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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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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為中國醫藥大學暨醫療體系產學聯合辦公室(以下簡稱產學聯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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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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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譯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除主任委員之外,置委員10-14人,由校長指派校院務發展委員會執行長、副校長、附設醫院院長、附設醫院副院長、研發長、產學長等校內委員及具產業發展經驗之外聘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任期中改任或出缺補任時,其任期以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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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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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譯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另置幹事若干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均由主任委員就相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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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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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譯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訂定及規劃當年度跨領域研究成果產業應用加值轉譯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產業應用方向。
(二)本計畫提案之經費與時程審議核定。
(三)本計畫之提案、期中進度與次年度進度之審議與執行督導。
(四)本計畫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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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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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由產學聯合辦公室進行徵案及收件作業,其中:
(一)校院攜手計畫每年3月進行徵案,由研究發展處辦理收件後續事項。
(二)產業應用型計畫採隨送隨審,由產學合作處辦理收件後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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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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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提案、期中進度或次年度審議指標
(一)校院攜手計畫為跨校院及跨領域型合作計畫,主要績效指標以-接軌校外補助研究計畫、期刊發表及專利申請作為審查評估標準。
(二)產業應用型計畫每半年進行審查,評估下期補助經費,主要績效指標將以-專利申請、技術授權及產品原型作為審查評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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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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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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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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