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勵辦法(自110學年度起適用)

更新日期 2022-07-26 10:23:18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明究字第1100013077號函公布 單位 研究生事務處
 內容
(110學年度起實施)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榮教字第097000385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榮教字第099001324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榮教字第100001450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榮教字第101001521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榮教字第102000464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榮教字第102001423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01月19日103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文究字第104000224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104學年度第4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文究字第105000871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107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文究字第108000064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110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明究字第110001307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學生進入本校碩士班(不包含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就讀,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
一、研究所甄試入學或入學考試錄取名次為榜單之前百分之十者(不足一名以一名計)。
二、通過本校獎勵優秀大學生修讀碩博士班課程辦法甄選之預修生,正式錄取本校研究所。
三、通過本校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下列學生:
(一)碩一在學學生(班排名前15%)。
(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系排名前15%)。
第三條
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勵之審查由本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為之,審核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勵金之申請暨核發等相關事宜。
第四條
獎勵方式: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目條件者,依當學期所繳交學雜費總額之二分之一,按月分次核發生活助學金,補助第一學年,其中符合第二條第一款條件者,如放棄本獎勵時,應退回已領取之生活助學金,並由所屬研究所提供備位名單遞補。
二、符合第二條第三款第二目及條件者,依當學期所繳交學雜費總額,按月分次核發生活助學金,補助第一學年。
前項所稱「學雜費」係指各類學生之學雜費實繳金額。
同時符合校內其他獎助金補助資格者,得擇優補助一項為限(教育部研究生助學金及本校校長獎學金除外)。
生活助學金核發月份,第一學期為9月至隔年1月、第二學期為2月至6月。
第五條
申請手續:
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於開學後兩週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研究生事務處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第六條
優秀研究生入學後,各系所應指派指導教授協助其進行研究工作。
第七條
通過獎勵之新生,如辦理休學,即自動取消獎勵資格。
第八條
本辦法經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