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2-09-06 16:30:33 |
文號 |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明校字第1110011322號函公布 |
單位 |
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研究所 |
內容 |
中華民國111年08月22日111學年度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明校字第1110011322號函公布
第 一 條
|
本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設置「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
本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二、選任委員:由本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選出。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本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不足時,應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三、選任委員,由所長報請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非必要時,所教評會成員不得與院教評會成員重疊;當然委員有此情形時,名額得併入選任委員計列,召集人則由校長指定。
|
第 三 條
|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任之。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時,由院長依前條規定辦理遞補,聘至原任期屆滿止。
|
第 四 條
|
本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
第 五 條
|
本會每學期以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主持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
第 六 條
|
本會之執掌如下:
一、教師有關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成績考核、評估、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專業技術人員有關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評估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之審議。
三、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四、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五、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
第 七 條
|
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所為決議不得牴觸現行法令。
|
第 八 條
|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
二、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碩、博士班指導教授。
四、審查新聘、升等案件時,送審人職級或擬升等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
五、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
第 九 條
|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並應作詳細會議紀錄。
|
第 十 條
|
經本會審議通過之案件,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及案件性質,應送院教評會審議者,依規定程序辦理。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第 十 一條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