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03-06 11:43:56 |
文號 |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明校字第1120002678號函公布 |
單位 |
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明校字第1120002678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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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碩士班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碩士班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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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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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修畢本系碩士班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二、完成論文初稿,並經指導教授同意。
三、以第一作者身份,參加研討會發表口頭報告或張貼壁報論文。
四、須達本校英文能力鑑定標準,其標準依本校學生英文能力鑑定實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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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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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申請碩士班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本系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1. 歷年成績表一份。
2. 無違反學術倫理聲明書。
3. 指導教授推薦書。
4. 以「中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或「Turnitin 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進行比對後之「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書」或「原創性報告」一份。
5. 論文初稿一份。
6. 參加研討會資料表。
7. 論文計劃書審查意見表(影本)。
三、經本系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於考試前一個月報請研究生事務處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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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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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碩士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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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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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聘之;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惟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3小目、第4小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系務會議訂定之(委員1/2)。
三、本校兼任教師(資格與第二款同)得為校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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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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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
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三、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五、考試委員對碩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1. 研究之方法。
2. 資料之來源。
3. 文字與結構。
4. 心得、創見或發明。
5. 與學位之專業領域是否相符。
6. 是否有違學術倫理。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碩士學位論文或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生所提出與碩士論文相當之專業論文。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由他人代寫或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碩士學位考試相關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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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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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系規定之撤銷申請期限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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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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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舉行後,本系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學生學位考試成績送研究生事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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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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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通過並完成相關畢業手續者,授予理學碩士(Master of Science, 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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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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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或由他人代寫,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前項學位論文若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檢舉者,須提送本校「學位論文專業領域檢核審查委員會」審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已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已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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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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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與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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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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