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04-24 11:56:54 |
文號 |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明校字第1120005266號函公布 |
單位 |
醫務管理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111年07月25日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課程共識營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2月09日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明校字第1120005266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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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碩士班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醫務管理學系碩士班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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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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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授予學位,本學系訂定下列規定:
一、授予醫務管理學碩士學位 (Master of Healthcare Administration,M.H.A.)
二、學位授予要件,含研究生學位論文之形式及其相關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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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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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系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修畢本學系碩士班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二、必須於學位考試前至少一學期,先行通過本系「碩士論文計畫書口試」,並繳交「論文計畫書口試審查意見表」。
三、完成論文初稿,並經指導教授同意。
四、必須以第一作者身份,於醫務管理相關學術研討會口頭發表或張貼壁報,或投稿期刊(接受或刊登),完成公開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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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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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碩士論文計畫書口試」實施方式:
一、碩士論文計畫書口試期間應於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間舉行,逾期則畢業論文口試必須延期至少一學期。
二、碩士論文計畫書口試方式:
1.一般生:由本學系排定口試時間,學生擇一場次報告。每場次須由至少三位本學系專任老師(須含報告學生之指導教師)考評。
2.在職專班: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須達三分之一(含)以上,且應符合本校學位考試委員會應具之資格。論文計畫書及學位論文口試委員會組成委員以相同為原則。
3.申請碩士論文計畫書口試,須檢具「論文口試核可證明」及口試委員數目之論文紙本,經系主任及系辦核章後,於口試10日前自行送交各口試委員。
4.論文計畫書口試結果:
(1)分為通過及不通過。
(2)通過者應於口試結束後兩週內繳交「論文計畫書口試審查意見表」及「論文計畫書審查意見回覆表」至系辦備查。
(3)不通過者得申請複試,複試以一次為限;且複試委員審查費由學生自行負擔。
三、論文計畫書口試(或複試)與畢業論文口試須為不同學期。
四、若與上述原則不符合者,另提本學系系務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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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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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本學系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1.論文摘要一份
2.無違反學術倫理聲明書
3.指導教授推薦函
4.論文原創性比對結果
三、經本學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於考試前一個月報請研究生事務處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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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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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碩士學位考試。 |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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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聘之;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惟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3、4小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系務會議訂定之。
三、校兼任教師(資格與第二款同)得為校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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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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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由系方通知於口試10日前檢具繕印之學位論文初稿(繳交實際需要之份數)及「論文口試核可證明」,送請本學系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
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但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三、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五、考試委員對碩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1.研究之方法。
2.資料之來源。
3.文字與結構。
4.心得、創見或發明。
5.與學位之專業領域是否相符
6.是否有違學術倫理
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碩士學位論文或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生所提出與碩士論文相當之專業論文。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由他人代寫或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碩士學位考試相關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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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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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及本學系行事曆規定,須於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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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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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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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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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舉行後,本學系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研究生事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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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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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或由他人代寫,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前項學位論文若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檢舉者,須提送本校「學位論文專業領域檢核審查委員會」審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已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已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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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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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系學位考試委員費用支付方式:
一、一般生:畢業論文口試指導費每位學生5,000元整,審查費每位委員2,000元整;車馬費依學校規定支付。
二、在職專班:
1.論文計畫書口試:僅支付外系及校外委員,每人次口試審查費1,000元整,不支付車馬費。
2.畢業論文口試:畢業論文口試指導費每位學生5,000元整,審查費每位委員2,000元整;車馬費依學校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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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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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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