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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改名大學基金管理使用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6-13 16:39:31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06月13日明募字第1120008234號函公布 單位 校長室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5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月4日董事會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1日董事會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06月13日明募字第112000823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管理及使用由改名大學所募捐款而成立之「改名大學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由校務發展委員會負管理使用之責。
第三條
本基金依下列原則,經校務發展委員會同意,並經校長核可後,依本校相關採購及會計法規辦理:
一、指定用途捐款之指定項目。
二、購買校地。
三、遴聘資優教師及輔助教師進修。
四、優秀學生之獎助學金。
五、其他合於校務發展目的之用途。
第四條
設置「蔡長海諾貝爾獎座」,待遇及福利等事項,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辦理。
第五條
指定用途捐款,需由受捐贈單位擬訂經費使用計畫書,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審核。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通過後,由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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