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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5-03-31 10:40:01 文號 單位 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12年04月12日111學年度第4次生物醫學工程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113學年度第3次生物醫學工程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113學年度第2次醫學工程學院學生見、實習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中國醫藥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實習(包含見習或臨床教學)業務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特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實習實施辦法」,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作為學生實習之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係指本系學生派至醫院或相關實習機構實習。
第三條
本系推動實習業務,應配合相關事項如下:
一、實習前準備:
(一)初次合作或連續五年以上未合作之實習機構,應由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進行實習機構評估,並填寫「實習機構評估表」。
(二)本系訂定媒合分發實習之機制或條件:
1.實習單位之分發,依學生志願選擇實習單位,實習分發採公開方式,以成績分發,成績依教務處的紀錄,由一年級至三年級上學期為止,五個學期之平均總成績總和,即為個人總分。實習單位一經確認,不得更改。
2.分發次序:依公告之實習單位次序進行。
分發填寫:分發時依照分發單位次序公開唱名,各人依照志願上台,在所欲前往之單位 名稱下填上學號,直至各單位額滿為止。
填寫分發志願完成並簽名之後,不得任意互換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3.因應外國學生(僑生及陸生等非本國國籍)相關考量,可優先於本校附設醫院實習。
(三)與實習機構共同檢視、修訂實習合約,並依「實習合約檢核表」檢核實習合約。
(四)學生實習前,應辦妥相關保險事宜並依實習機構要求辦理相關健康檢查。
(五)學生實習前,應舉辦實習說明會,說明實習機構之職場環境及實習相關注意事項,並進行勞動安全、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等相關宣導教育。
(六)學生實習前,應與實習機構共同為學生擬訂個別實習計畫,並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
二、實習中輔導:
本系應由導師擔任實習輔導老師,落實實地輔導訪視,實習期間至少1次,確認各項學生權益事項,並填寫「實習訪視紀錄表」。
三、實習後效益評估:
(一)學生實習期滿後,實習成績依教務處規定之成績登錄截止日前至教師資訊系統登錄。實習成績評定標準由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訂定:實習學生於實習結束時,由實習單位填寫實習成績單,並依實習單位規定撰寫報告;同時於開學後進行口頭報告。
(二)進行實習學生及實習機構滿意度調查,並統計、分析調查結果。
(三)依本系學生實習結束後,辦理成果發表會、實習心得分享會等等。
第四條
本校附設醫院為學生實習醫院,但得視實際需要,由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指定其它合於衛生福利部評定合格之教學醫院或相關實習機構為學生實習場所。
第五條
學生之實習需經本校分發至實習醫院、機構,不得自行接洽實習機構,或未經本校核准而逕行實習,違者除實習成績不予承認外,並依規定議處。
第六條
實習之科目學分,悉照本系畢業學分認定表辦理:
本系四年級上學期「醫工實習(一)」、「醫工實習(二)」課程各2學分,實習時數和實習起訖日期由本學系與實習單位協商決定。
第七條
學生在實習期間,如認真實習,表現優異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
第八條
學生在實習期間,應恪遵本校及各實習機構有關規定,違者依規定嚴處。
第九條
學生因故須轉換實習機構或終止實習者,需填送「實習機構轉換或中止實習申請表」,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實習學生因特殊情形,無法如期分發或完成實習者,由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評估學生情況,得採下列配套方式:
一、暫緩校外實習,待狀況排除後重新分發。
二、安排學生於本校附屬機構實習。
惟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評估學生情況不適用上述配套方式,且該實習課程非屬國考資格者,始得改為校內實習及製作專案報告代之。
第十條
學生對於實習機構之實習內容、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致實習權益受損時,應填具「實習生爭議事件申訴書」向本系實習輔導老師反映,由本系實習輔導老師查證事實後與實習機構共同商議改善方案。如無法達成協議或未獲改善,可提報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若仍無法處理,則提請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
若為因實習所受處分或懲處,認為有損其權益者,則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若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則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照本校「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實習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生物醫學工程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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