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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實習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7-18 17:06:32 文號 單位 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學生實習課程,學以致用,以培養優秀之人材,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係指生物醫學工程學系學生派至單位實習而言。
第三條
實習單位之分發,依學生志願選擇實習單位,實習分發採公開方式,以成績分發,成績依教務處的紀錄,由一年級至三年級上學期為止,五個學期之平均總成績總和,即為個人總分。實習單位一經確認,不得更改。
第四條
分發規定
(一)分發次序:依公告之實習單位次序進行。
(二)分發填寫:
1.分發時依照分發單位次序公開唱名,各人依照志願上台,在所欲前往之單位名稱下填上學號,直至各單位額滿為止。
2.填寫分發志願完成並簽名之後,不得任意互換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五條
每年分發實習學生,其實習起訖日期由本系與見、實習單位協商決定之,完成實習課程八週 320 小時,給予「醫工實習」課程 4學分為原則。
第六條
實習成績及報告
實習學生於實習結束時,由實習單位填寫實習成績單,並依實習單位規定撰寫報告;同時於開學後進行口頭報告。
第七條
學生在實習期間如表現優異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
第八條
學生在單位實習期間,應恪遵本學系及各見、實習單位有關規定,違者依規定嚴處。
第九條
因應外國學生(僑生及陸生等非本國國籍)相關考量,可優先於本校附設醫院實習。
第十條
分發學生實習之相關事宜,由本學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統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照本校「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見、實習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生物醫學工程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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