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12-19 09:41:40 |
文號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明人字第1120017663號函公布 |
單位 |
人力資源室 |
內容 |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明人字第1120017663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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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應以「仁慎勤廉」之精神作指標,履行本聘約約定事項,遵守本校教職員服務守則,維護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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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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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薪及待遇,比照教師,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與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支給原則規定辦理,並自實際到職日起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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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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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負有研究及服務之義務,對學生之心理、品德、生活言行有輔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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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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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應每週五天到校服勤,負責職責內一切事務,並配合學校及所在單位需要,參與各項行政、活動及服務工作。如有特殊情形不克到校時,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中有關教師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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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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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具有專業執照者,不得在外執業(本校附設機構及建教合作機構除外)或出租供他人使用。但經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研究人員兼職或兼課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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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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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應依本校研究人員聘任辦法之規定按年接受評估;具校院互聘身分者,也應符合附設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研究人員之晉薪,比照本校教師薪資晉級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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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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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在應聘期間內,如不遵守服務聘約,比照教師之規定辦理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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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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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二個月前簽請學校同意。於聘約期間內辭職者,非經本校同意,不得中途辭職。中途辭職者,應賠償貳個月薪津,如獲有其他獎助,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研究人員離職前,應按規定完成離職手續始可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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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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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附設(屬)醫院專業人員配合學校研究之需要而經聘任為本校研究人員,於任職期間應同時遵守學校及附設(屬)醫院之相關管理規章;於附設(屬)醫院之職務終止或解除時,則本聘約之職務亦同時終止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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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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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出版之相關論文及著作,作者必須註明本校為其服務單位,始得作為日後升等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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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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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員於聘任後六年內應完成升等,副研究員於聘任後九年內應完成升等。但副研究員符合申請升等規定者,申請升等未通過,得延長二年並於二年內完成升等;於延長之二年內申請升等但未通過,得再延長二年,並於期限內完成升等。未依規定期限完成升等之各級研究人員,依規定辦理不續聘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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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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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接受各項委託研究或產學合作計畫,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不得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逕與各機關(構)訂約;且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以學校名義或職稱對外進行廣告或宣傳等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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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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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聘任期間之研究成果,如係本校企劃或執行工作期間完成者,其所有權除另有約定外,應歸本校所有。因前開著作或工作成果所衍生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且所有智慧財產權,應依學校規定辦理授權或移轉,不得未透過學校自行與各機關(構)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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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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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於契約期間至終止契約後三年內,仍應持續遵守保護本校職務相關資訊及機密資訊之義務,不得向公眾或第三人揭露本校所提供之機密資訊。但取得本校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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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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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於執行研究、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應確實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等相關規定。若遇疑似事件,應通報校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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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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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學術成果如涉及抄襲、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應比照教師,依本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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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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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聘約未盡事宜,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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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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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聘約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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